问题如下:1、人民银行2002年颁发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32条第2款指出“商业银行董事长不得由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兼任”,请回答:这一规定对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减少控股股东的控制具有切实的积极作用吗? 若有请说明理由;若没有,除说明具体理由外,还请给出个人建议。
2、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也即是商业银行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和。这句话对吗? 为什么?
谢谢
楼主: 朝圣的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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