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你看过一些西方经济学的书,那我可以简单介绍一下用西方经济学的工具重建马克思理论的一些内容了。
微观经济学以理性人和市场机制为前提,分析了单个行动者的最大化行为决定整个社会的一般均衡的过程。在一般均衡理论中,作为已知变量的,只有个人所拥有的资源禀赋(简单地说,就是个人的劳动和资本)。
一般均衡理论推导出最后的一组均衡价格解。这组价格可以确保每一个人都得到最大化的利益和市场的供求均衡。但是要注意,每一个人最终所得到的最大化的利益(效用和利润),是严格地依赖于他所拥有的资源禀赋的。这是因为,已知变量只有个人资源禀赋,而效用和利润都可以在已知资源禀赋的条件下具体地计算出来。
一般均衡理论被认为是证明了“看不见的手”的原理。它说明的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每一个人都追求并得到了最大化的利益。但是,西方经济学很少明确说明的一个问题是:一个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即私有制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所能够达到的最大化的利益,本身受着个人资源禀赋的约束。换言之,你富,是因为你最初所拥有的资源就多;我穷,是因为我最初所拥有的资源就少。
由于每个人拥有的劳动总量都一样(每天24个小时),唯一不同的,就是每个人所拥有的资本数量。这就表明,你富,是因为你本来就是富人,或者你生于富人的家庭;我穷,是因为我本来就是穷人,或者我生于穷人的家庭。(这里并不对这种贫富差距进行道德评判)
接下来,就是对于剥削问题的说明。根据资本和劳动对生产具有替代性的前提,作为富人,只要他拥有足够多的资本,他就可以凭借较多的资本雇佣工人并获得足够多的利润(注意,这里并不需要把利润归结为剩余价值,不需要归结为劳动);而穷人,则必须接受雇佣并赚取工资。并且,雇佣工人来赢利是富人利益最大化的最优选择;接受雇佣是穷人利益最大化的最优选择。但是他们之所以在最优行为选择集上具有这种差别,完全是因为他们初始资源禀赋的不同所造成的。这种由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从而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分布)所导致的最终收入的不平等分配,就是剥削。仔细考虑马克思所说的剥削,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也含有这种意义。
因此,仅仅依靠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就足以产生马克思所说的剥削了。因此,有学者认为,马克思利用劳动价值论来解释剥削,或许是没有必要的。
当然,西方经济学对此还有反驳。比如说,资本提供了工人的就业机会;利润是对资本投入生产的回报等等。但是,这些观点并没有从根本上反驳资本家剥削工人这种现象。最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这里的剥削,完全是对一种现象的指称,不包含道德判断的因素。它说明的仅仅是,生产资料私有制造成了某种形式的收入分配的不平等。
有人还可能会说,这种不平等本来就是存在的,实际上也是正常的,因为如果没有这种不平等,那么资本就不会被投入生产,社会也就维持不下去了。但是,应当注意到,这种观点本身是一种循环论证:它是在承认了资本私有制的条件下对资本私有制的一种论证。
对此的一种回答是:如果大家都认为,人与人之间应当只有努力程度的差别,而不应当有任何外在于“人”的任何差别,那么资本私有制就不具有存在的条件。当然这种说法并不是说,资本私有制就是不好的或者不对的。它只是说,之所以有人会提出上面的反驳,是因为他已经在观念上“先验地”接受了资本所有制。而理论研究是不应当“先验地”预设某种观点的。换言之,所有制问题,应当是研究的对象,而不是研究的前提。
下面的我自己的一个想法。有趣的一个现象是:无论是苏东、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还是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问题在某种程度上都被看作是一种先验的前提。在苏东、中国(以前),私有制被先验地当作是错误的;而在欧美,私有制被先验地看作是不可动摇的前提。
对于前者,我不想说什么;对于后者,只要你对西方经济学有了解就会发现。无论是传统地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还是时髦的企业理论、制度经济学、博弈论等等,私有的财产制度都是研究的“禁区”(包括哈耶克的合作秩序扩展,也是以私有制为前提的)。尤其是制度经济学,虽然号称要分析所有社会制度,但作为所有“其他”社会制度根基的私有财产制度,却被制度经济学当作是前提和结论(既是前提又是结论,因此是一种循环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