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06-22 18:01:28 ) 稿件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6版
据新华社上海6月21日专电(记者姚玉洁)中国银监会日前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覆盖、不良资产等方面增设了一些新的监管指标,其中要求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则被业界视为门槛过高。
中国银监会规定重点强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包括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不良贷款率低于2%等。
业界最为关注的是,规定坚持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海金融学院院长陆红军认为,这是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他说:“小额贷款公司由只贷不存的专业贷款机构转制为既能贷款又能存款的村镇银行,在管理上需要进一步规范,以确保安全运营。”
但在很多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者看来,规定却如一盆冷水,使得那些期望通过创办小额贷款公司逐步过渡到村镇银行的民间资本热情骤降。
“在目前的政策框架下,小贷公司利润空间很小,经营风险却很大,民营资本愿意进入这一领域,就是冲着村镇银行的前景去的。”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说,“如果苦心经营3年,资产质量达到系列监管指标,却要把控股权让渡给商业银行,不就成了为人作嫁吗?”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张春表示,小贷公司的经营思路,跟商业银行的思路完全不同,应该允许“草根生态”的小贷公司探索自己的村镇银行之路。张春建议,从控制风险的角度,监管部门可以提高村镇银行资本充足率和存款准备金率,而非一定要求商业银行作为主发起人;从拓展小贷公司空间来考虑,可以适当提高其当前0.5倍的杠杆率,并允许其以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而非贷款利率从银行融资。这样,即使小贷公司不能转制成村镇银行,也有一定的利润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