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美国一直是民主制度的典范之一,他们的三权分立是民主吗?会这么问是因为如果三个部门的掌权人狼狈为奸,三人成群左右国家决策,那民主不就名存实亡了?补充:题主确实是学生,只是吃饭的时候想到了这个问题就来问了,专业性不懂的地方请海涵,目前只是大一学生,谢谢各位给予的帮助。我对民主的定义没说清楚抱歉了,民主确实是各自分说,只不过目前在国外大学有修政治,他们的教科书也没有说什么是绝对的民主,这点也是绝对说不清的,我只是想知道三权分立这种制度算不算世界上相对民主的政体?
答:有一个很吊诡的东西叫做政党政治,我们所熟悉的最一流政治哲学家基本在1850年前的人,都没有见过政党政治。所以我们熟悉的经典西方政治理论(包括三权分立理论),以及对于立法、行政机构的阐述是不能和政党政治的实践相匹配的。如果看一下联邦党人文集就可以发现,美国国父认为党派是一个坏东西,而且基本就没有预见到美国在未来会成为一个“两党制”的国家。所以,就我个人的观点,美国的政治制度肯定可以说是民主的(我个人更喜欢说是“共和”的)。但是“三权分立”这个概念,更像是一个陈年遗迹,在很多时候不能反映现代国家的政治制度现状。多吐槽一句,对于“搞民主一定要搞三权分立,反对三权分立就是搞独裁”这种挺常见的观点,我个人觉得是太想当然了。
“民主”这个词的定义是非常多变的。以下我会把民主粗略的定义为“民主,即一个国家的政策体现一个大部分国民的意志,具体通过选举、公投等方式实现”,我个人觉得这个定义应该能够符合大多数人的直觉和常识。如果我们都接受民主的这个定义,那么,可以很肯定的说,“三权分立制度”是一种非常不民主的制度。原因可以从两方面说,一方面,三权分立中的司法权是一个非常不民主的存在,因为(1)法官通常不是选举产生的(美国有些州确实会选举法官),(2)司法裁判的结果更取决与法律的规定,哪怕法律的规定可能未被大多数民众的意志;(3)公众通常只能被动接受司法裁决,而很难影响司法审判结论。更重要的是,在三权分立制度创设,以及美国建国的时代,“民主”是一个贬义词。当时的政治家认为一个国家的政策因为民众暂时的情绪和偏好而改动是不可取的,而多数人的暴政则是另一个很糟糕的事情。所以,美国建国时设计的大量制度意在削弱民众意志对国家决策的直接影响,这也就是会有选举人团制度的原因。如果要说民主制的话,一个议会且议会至上的制度更加能够反映民众的意愿(比如法国大革命的时候,法国人搞得政治制度就是冲着体现民意去的),而三权分立制度包含了大量的掣肘和制衡,简直就是给民主制拖后腿。
最后要吐槽,我们通常会觉得民主是一个很好的东西,但是这时候“民主”只是一个符号、招牌或者咒语,包含的是很多人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但是早已远离其本身的含义。事实上,民主一直到19世纪还一直是一个贬义词,一个成功的国家通常不仅要考虑民众的意愿,而是需要在各种意志和观念间取得平衡,民主并不是唯一值得重视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