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8月20日。某彩电电厂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仓储保管合同,由仓储公司负责保管彩电厂的500台彩电,彩电厂一次性给付保管费5000元,不久,因仓储公司职员管理不慎,引起火灾,使得库房被焚毁。据查,火灾发生后。某彩电厂的500台彩电全被焚毁。该种型号彩电的成本价为每台1800元,出厂价每台2000元,而且,这500台被焚毁的彩电都早已与其他销售单位订立了销售合同,只等发货。火灾发生后,彩电厂为了维护其厂家信誉,按合同约定,付给其他购买单位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损害发生后,彩电厂与仓储公司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均因双方对损害赔偿数额分歧太大不欢而散。同年11月,某彩电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仓储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请问:(1)仓储公司应该赔偿彩电厂那些损失?
(2)直接损失多少? 间接损失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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