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本书上看到:
“按照法经济学家波斯纳的观点,一定的产权结构要有效发挥作用,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普遍性……;2、独占性……;3、可转让性,产权必须是可以自愿转让,自由交易的,否则亦不能保证效率。”
请问:可转让性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允许自由交易还是现实中的普遍交易程度?假如某些产权在法律上是允许自由交易的,现实中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交易很少,产权流动性很差,能否保证效率?
这个“可转让性”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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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临崖吹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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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怎么理解产权的可转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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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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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管理不善的政府,没有胡作非为的国民。
国家资产的全民所有原则;
国家财政的全民分红原则;
国家领袖的纠错竞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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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无为也,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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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管理不善的政府,没有胡作非为的国民。
国家资产的全民所有原则;
国家财政的全民分红原则;
国家领袖的纠错竞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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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管理不善的政府,没有胡作非为的国民。
国家资产的全民所有原则;
国家财政的全民分红原则;
国家领袖的纠错竞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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