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则报道,市民感觉莫名惊诧不足为奇,“严禁奸污女生”这样的条款怎么能被写入教师的操行守则呢?笔者以为,出台这样的禁令,当地教育部门考虑有欠周全。
教师,被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其职责无比神圣。要成为一个合格的教师,不仅需要有某一门学科的专业知识,还需要有高尚的人格品质。两者相比,后者是一个人成为教师的更重要的条件,不具备这点的人,无论其他方面有多优秀,都不能混进人民教师的队伍。因而,我们对人民教师提出的道德要求,要明显的高于普通人。然而,不能奸污猥亵妇女这样的要求,仅仅是作为一个人的最基本的要求,不能做到这点的人,就根本不称其为人,更何况是做人民教师?所以,对教师提出这样的要求,明显过低,作为一个合格的教师,做到对女生的人格人身尊重,应该是不需要靠什么禁令来维持的。
我们的人民教师队伍,虽然出现过一两个祸害,让教师队伍蒙羞。然而公平的说,绝大多数人民教师都是爱岗敬业的好教师,他们尽忠职守、默默奉献,在遵守道德和法律规范上都是堪称表率的。因而,教师守则上出现了“严禁奸污猥亵女生”这样的禁令,是对我们广大人民教师的侮辱。难道在我们的校园里,奸污猥亵女生的行为真的已经泛滥到要明令禁止的地步了吗?又有多少教师是奸污猥亵女生的衣冠禽兽?公众在看到这样的禁令以后,又会怎样看我们的人民教师?教育部门出台这样的禁令,不仅没有考虑真实的实际情况,违反了实事求是的原则,更是一种自取其辱,往教师队伍脸上抹黑的行为。
最后,我们看到在这个禁令里,对“奸污猥亵女生”的处罚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待岗或下岗处理”。这反映出公布这个禁令的部门法律意识淡薄。奸污猥亵女性的行为,早已突破了道德的底线,触犯了刑律。当有人做出了这样的行为,应该被立即扭送公安机关,等待他的应该是法律的严惩,怎能仅仅是给与行政处分呢?所以,笔者以为,要杜绝“奸污猥亵女生”这样的行为发生,最好的办法是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而不是这个如同空文的“禁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