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eiming197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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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债转股重来:这次财政不兜底 人员安置、税收优惠有支持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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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ming197813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6-10-12 10:14:3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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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后银行债权转股权(下称“债转股”)重来,不过这次有所不同。上世纪90年代末债转股采用政府主导、财政兜底,而这次则是市场、法治主导,财政不兜底但适度支持。

10月10日,市场关注焦点《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以《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附件的形式正式出台。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总经济师徐洪才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分析,在降低企业杠杆率众多举措中,债转股只是其中一个手段,而单独以附件形式公布,也体现了它的重要性。

财政不再兜底

徐洪才告诉本报记者,本世纪以来,中国企业杠杆率逐步提高,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四万亿刺激政策后,企业杠杆率快速提高,国企杠杆率接近80%。高杠杆率潜藏着风险。

为了降低企业杠杆率,此次《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给出了七招,包括企业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积极发展股权融资。

不过债转股最受关注,此次《意见》更是给出了完整方案。

上一轮大规模债转股是1999年进行的,主要是通过成立四大资产管理企业(AMC),剥离国有商业银行13939亿元的不良资产。

在10月10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这次债转股与1999年债转股有两大不同点。

首先是方式不同,上世纪90年代末的债转股主要是政策性的债转股,也就是转股企业、转股的债权以及实施机构,主要是以政府为主确定的,包括债转股涉及的资金筹集也是由政府多渠道筹集。

而这次债转股是市场化、法治化的债转股,很重要一点就是债转股企业转股的债权、转股的价格、实施机构不是由政府确定的,而是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的,包括债转股的资金筹措也是由市场化方式筹措为主,各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

“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连维良强调,“当然政府也不是无所作为,政府的责任主要是提供政策支持和指导,规范和监管,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上一轮债转股的成本更多的是由政府承担,当时财政部各出资本金100亿元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分别对应工、农、中、建四大行的不良资产,最终收购了银行不良资产13939亿元。

而这一次债转股的《意见》则强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道德风险,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防止应由市场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合理地转嫁给政府或其他相关主体。明确政府责任范围,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连维良解释,债转股由各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风险自担,收益自享,如果形成损失,该谁负责谁负责,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这一点非常重要,就是说,政府不提供“免费的午餐”。

财政会支持

债转股过程中财政不兜底,并非意味着财政不支持。

《意见》给出了两条支持举措。

第一,支持债转股企业所处行业加快重组与整合,加大对债转股企业剥离社会负担和辅业资产的支持力度,稳妥做好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为债转股企业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产业与市场环境。

第二,符合条件的债转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需要,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激励引导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杨志勇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比如债转股过程中,可能会涉及资产重组升值,这就需要企业纳税,而这时候财政如果给出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不需要支付这笔税费或者晚些支付税费,这就是财政支持政策。涉及到富余人员安置等工作也需要财政拿出真金白银来支持。

早在2015年初,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扩大了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并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给予了递延纳税政策。

比如,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这大大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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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优惠 债转股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 中国社会科学院 第一财经日报 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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