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华建 发表于 2009-7-7 12:42 
ruoyan 先生,“资产”,照样存在——解决——的“两条路”,第一条路,交换买卖;第二条路,掠夺、杀戮。
交换与分配是分配在先,才有交换。先明确了哪些是你的,哪些是我的,才有我凭我的交换你的。
如果你经过杀戮掠夺了我的,我是否有理由同样经过杀戮再夺回来? 所以杀戮掠夺手段本身不说明应当与否。
即便不是经过杀戮你少数人占有了所有的土地,我们大多数只有劳动力本身,在交换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以至生命不保,我是否有采取任何行为保命的权利?你出生于一个穷人家庭我出身一个富豪之家,是否我们就因出身就应当有天地之别的生活境遇?如果你的基本生活都困难了是否允许“犯罪”保命?即便我订立了法律让这种行为成为犯罪,但反正一死,犯罪与否又有何区别?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如此法律能避免社会的“犯罪”吗?
霍布斯说:人天生就有采取任何手段保存自我生命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天赋的自然权利,不是你说犯罪就是犯罪的。
所以,财产分配无论手段如何,关键是结果要为社会接受。可社会就是由所有人组成的,多数人的意志不可能忽视。
一个社会可接受的财产分配方式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交换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