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无限制地延长工作日,就能在一天内使用掉我三天还恢复不过来的劳动力。你在劳动上这样赚得的,正是我在劳动实体上损失的。使用我的劳动力和劫掠我的劳动力完全是两回事。假定在劳动量适当的情况下一个中常工人平均能活30年,那你每天支付给我的劳动力的价值就应当是它的总价值的1/(365×30)或1/10950。但是如果你要在10年内就消费尽我的劳动力,可是每天支付给我的仍然是我的劳动力总价值1/10950,而不是1/3650,那就只支付了我的劳动力日价值的1/3,因而每天就偷走了我的商品价值的2/3。你使用三天的劳动力,只付给我一天的代价。这是违反我们的契约和商品交换规律的。
马氏这番振振有词,看似深刻的言辞,不知打动了多少马辩士。人们只要有点科学常识就必然要问,先不论你获得的工资是否仅仅是维持再生劳动力部分,就正如你马氏假定的是这个量,那么你只获取一天的生活资料,何以能够转化和支出三天的劳动力?你使用了什么魔法,用一天的能量维持三天正常的劳动量支出?你这不是在偷懒,稀释劳动量密度,提供不合格的伪劣商品,存在欺诈嫌疑,却在倒打一耙诬称对方“偷窃”,还能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