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的归科学,产权的归产权
日本乡间街头的垃圾收集点,垃圾被严格分类,以利于焚烧或回收利用。(南方周末记者 何海宁/图)
这篇文章讨论一个一般性问题。有一类项目,有不错的经济效益或为解决城市居民日常生活需要所必需,但大家都不欢迎建在自家附近,因为这些项目是“负面设施”,对周边环境与居民健康有一些不良影响,对周边物业价值有不良影响,如商业性的PX工厂或市政性的垃圾焚烧发电厂。那么,这类项目怎么才能建起来?
这个问题的答案非常有现实意义。这些年来,我们见过了太多的下述剧情:某地上马某个“负面设施”,或在筹备阶段,或在建设阶段,或在准备运营的阶段→周边居民抗议,甚至出现群体性事件→政府出面,下马或“暂停建设”该项目。这不是个办法:大量的先期投入沉没了,还影响社会稳定。老是这个套路,观众都有审美疲劳了,该改弦更辙了。
这不,又活捉了一个新鲜的案例。2016年6月26日,湖北省仙桃市政府官网连发两条信息,称为了消除疑虑、维护稳定,仙桃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暂缓建设,希望广大市民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不要采取过激行为。还是一样的配方,还是原来的味道。
在部分“鹰派科普人士”看来,建PX工厂或垃圾焚烧发电厂,周边民众之所以闹事,是因为这些人科学素养低,必须通过加强科普来解决,之后仍有人闹事,那公权力就应该硬起来。此说值得商榷。
首先,科学原则必须讲。如果一个项目,明明不可能对周边环境与居民健康产生负面影响,或者距离远到不可能对居民区产生影响的地步,但仍有人出来反对,如此非分要求不应当满足。反对在小区楼顶安装信号发射塔就属于此种情形。
当然,科普应该呈现的是完整的事实,各种主要利弊都要讲清楚,不应该是选择性的。例如在PX项目争议中,某些科普人士把PX低毒作为PX项目上马的充分条件,但不会告诉你PX项目量产的最终产品除了PX之外,还有高毒的苯等化学品,也不会告诉你生产过程中会大量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与烟(粉)尘等污染物。这是一种知识上的不诚实。
其次,产权问题或公共选择问题是不能还原成科学问题的。例如在PX项目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争议中,某些科普人士以污染物排放达标作为项目上马的充分条件。举个例子,根据环评报告,漳州PX项目有组织废气排放量,二氧化硫3534.48吨/年,氮氧化合物为2264.8吨/年,烟(粉)尘为591.68吨/年。这个排放量当然是达标的,但这些科普人士自己愿意生活在该项目附近吗?所谓达标是没有超过当地环境容量的意思,并非没有污染或对周边环境与居民健康没有任何不良影响的意思。
又例如,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争议中,某些科普人士以拟建项目周边居民也制造了垃圾为理由论证这些人无权反对兴建项目。这个逻辑好比是说,你去饭店点了两盘菜,就得为来饭店吃饭的所有人埋单,不值一驳。
上述两种“鹰派科普人士”的典型观点错误在于,认为兴建PX或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的任何问题,都可以还原成科学问题,显示了对“负面设施”最根本问题即产权权利与公共选择问题的无知。
“负面设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客观上对周边环境与居民健康有一些不良影响,由此造成对周边物业价值的不良影响。另一类基于心理性或风俗性的原因,由此影响了市场选择,例如,在香港,“凶宅”相对于同一地段的同等物业是有不少折价的。日本人与美国人住公墓附近似乎OK,但华人就不太愿意。“负面设施”要建起来,必须对这种考量做出回应。
合理的解决原则是有的。其一,先来后到原则。如果先有“负面设施”,后有居民小区,或者一个区域当初在规划了居民小区的同时就已经规划了“负面设施”,那附近居民就没有反对或要求补偿的权利。因为从道理上讲,该“负面设施”的存在已经反映在一手房、二手房的价格之中,居民买房子时已经享受了折价,相当于已经得到了补偿。
不过,开发商在售楼时有可能隐瞒“负面设施”的存在。那不妨规定开发商如果没有事前告知,买家有权退房或向开发商要求补偿。
这一条的启示是:要建“负面设施”,政府宜早做规划,并晓谕当地民众。
其二,合理补偿原则。如果先有居民小区,后有“负面设施”,那周边物业价值受影响的居民有权要求相当于折价的合理补偿。对于那些漫天要价的,法院不予支持,并强制其接受合理补偿。如果合理补偿总额超过了项目利润的折现值,那就可以判定该“负面设施”的选址是不经济的,另选良址才是明智的做法。
一般而言,“负面设施”选址在稠密居民区附近是不经济的,要居民自愿接受巨额的物业价值贬损比牛不喝水强按头还难。
不过,如果某些小镇,苦于当地就业机会的缺乏,当地民众很可能愿意接受“负面设施”落地以换取就业机会与当地的生机,这是另一种支付补偿的方式。这样的情形,可以通过公共选择或投票的方式让项目落地。
总之,对PX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这样的“负面设施”而言,让科学的归科学,产权的归产权,才能纲举目张,让问题迎刃而解。转自:http://www.infzm.com/content/118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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