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逻辑的起源点
同一元间实体可以在不同的物质实体之间转移的事实,蕴含着两个重要的原则:物质实体的唯一性和元间实体的可同一性。
元子是差别和差别者的直接统一体,我们日常所理解的“形式逻辑”对它无效。或者说,在元子阶段,形式逻辑还没有生成。
元子之间的差别者性和差别性分别充分积累,形成了物质和元间这样两种不同性质的实体,元子所具有的差别性和差别者性直接统一性质,演变成了物质实体具有的元间性,以及元间实体所持有的物质性,物质实体和元间实体虽然成为两种性质不同的实体,但都是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体,只不过物质更多地具有了差别者性,元间实体更多地具有了差别性。
越是积累充分,积累的层次越多,这种分化越是明显。直至物质和元间几乎可以出现两种相对独立的实体。
在这种极限位置,物质作为差别者的高度积累形式,表现出了“唯一性”,一个物质实体及其所有的要素都绝对区别于其他任何物质实体,不予任何物质实体同时处于同一个空间,或者说,同一时间里仅处在唯一的空间内;同一时间里只具有唯一的一种元间性质。我们把这种性质表述为“A ≠ B”,这个关系可以看作是形式逻辑里“矛盾律”和“排中律”的起源点。
与此相应,元间实体作为元子差别性的充分积累形式,表现出既可差别又可同一这样两种性质,这使得不同的物质实体可以具有相同的元间实体,具有相同的元间形式,同一个元间实体可以在不同的物质实体之间实现转移和复制。同一种性质的物质实体也可以具有不同的元间形式。可以把这种性质表示为“a=a”和“a≠b”。
物质实体的唯一性否定了物质实体之间的“同一性”,A=A除了同义反复之外没有更多的意义。而a=a说明的是不同物质实体中具有相同的元间实体,两个a处在不同的物质实体之中,具有不同的意义,所以,不再是同义反复。因此 a=a,这个表述有资格成为形式逻辑中“同一律”的逻辑来源,同一律也只有在元间实现转移之后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