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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儒家是否宣扬愚忠愚孝?
作者 杜车别
一些人提起儒家,就喜欢念叨一句话:“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可以说这就是他们对儒家的全部印象。当然了,这句话在任何儒家经典里都是找不到的,意思接近的都没有!与此完全对立的事例和言论倒比比皆是:
《礼记》有这么一则记载:
“陈乾昔寝疾,属其兄弟,而命其子尊已曰:‘如我死,则必大为我棺,使吾二婢子夹我。’陈乾昔死,其子曰:‘以殉葬,非礼也,况又同棺乎?’弗果杀。”[1]
这里不是父要子亡,而是父要子让婢妾亡。按一般人理解儒家之愚孝愚忠,无论从子对父,还是臣仆对主人之角度,都无违抗余地。然而陈尊已以殉葬非礼,断然拒绝父之遗命。此正因父之命非礼,以婢妾殉葬伤天害理,不应听从。这种行为是受到儒家赞赏的,故被郑而重之的收录在《礼记》之中。
另一则记载更能说明问题。秦穆公死时,子车氏之三子殉葬,秦国人哀之,为之赋《黄鸟》。《朱子全书》第一册中的《诗集传》引用《春秋左传》之评价:
“君子曰:‘秦穆公之不为盟主也宜哉!死而弃民。先王违世,犹诒之法,而况夺之善人乎?今纵无法以遗後嗣,而又收其良以死,难以在上矣。’君子是以知秦之不复东征也。”
《左传》以秦穆公殉葬之恶行,讥讽其不为盟主也宜哉。朱子本人评论则更为严厉:
“愚按:穆公于此,其罪不可逃矣!但或以为穆公遗命如此,而三子自杀以从之,则三子亦不得为无罪。今观临穴惴栗之言,则是康公从父之乱命,迫而纳之于圹,其罪有所归矣。又按史记,秦武公卒,初以人从死,死者六十六人。至穆公遂用百七十七人,而三良与焉。盖其初特出于戎翟之俗,而无明王贤伯以讨其罪,于是习以为常,则虽以穆公之贤而不免”[2]
朱子之意,秦穆公让人殉葬,本身罪恶固不可逃。如子车氏之三子心甘情愿自杀,也不得为无罪。事实是秦康公听从其父之乱命强迫三子,则“罪有所归”,即秦康公之罪亦不可逃也。
从朱子评论里,你能看到半点“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思想吗?半点都没有啊!朱子的观点分明是:君要臣死,如果臣的真的心甘情愿死了,不但君有罪,臣也有罪;父亲的乱命,如果子听从了,哪怕并非其本人死,也有罪。
除了上述两个具体事例,不妨再列举些一般性的议论。先看儒家典籍著述中,臣对君或者民对君应该采取一个什么态度?
《尚书.泰誓下》:
“古人有言曰:‘抚我则后,虐我则仇。’独夫受洪惟作威,乃汝世仇。树德务滋,除恶务本,肆予小子诞以尔众士,殄歼乃仇。”[3]
“后”乃君主、元首之意。“抚我则后,虐我则仇”意为能抚育我,则为我之君主;虐待我则为仇敌。
孟子曰:“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雠。” 《四书章句集注》释曰:
“国人,犹言路人,言无怨无德也。土芥,则践踏之而已矣,斩艾之而已矣,其贱恶之又甚矣。寇雠之报,不亦宜乎?”(《离娄章句下》)[4]
朱子收录“寇雠之报,不亦宜乎?”为注释,其本人态度之鲜明,不言而喻!
孟子又曰:“无罪而杀士,则大夫可以去;无罪而戮民,则士可以徙。”(离娄下)
《礼记》里又有这么一段:
“穆公问于子思曰:‘为旧君反服,古与?’子思曰:“古之君子,进人以礼,退人以礼,故有旧君反服之礼也。今之君子,进人若将加诸膝,退人若将队诸渊。毋为戎首,不亦善乎?又何反服之礼之有!’”(礼记.檀弓下)[5]
被罢弃或放逐之官是否应该在君主死时回来服丧,子思的回答是如果君主不以礼待臣,那以前的臣子不带兵来攻打(“戎首”)就很不错了,哪里还谈得上给他服丧?
程子曰:“武王代纣,伯夷只知君臣之分不可,不知武王顺天命诛独夫也。”[6]
邵雍曰:
“天下之正莫如利民焉,天下之不正莫如害民焉。能利民者正,则谓之王矣。能害民者不正,则谓之贼矣。以利除害,安有去王耶?以王去贼,安有弑君耶?是故知王者,正也。能以功正天下之不正者,天下亦以功归焉。所以圣人有言曰:‘天地革而四时成。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其斯之谓欤?”[7]
邵雍完全以利民还是害民为标准判断是王还是贼,如果害民,那就是贼,是独夫,不存在弑君的问题。
朱子在回答学生关于《诗经》中《狡童》一诗之疑问时说:
“盖民之于君,聚则为君臣,散则为仇雠。如孟子所谓‘君之视臣如草芥,则臣视君如寇仇’!是也。”[8]。
人民买你的帐,聚在一起共同奋斗,那就是君臣。如果不买你的帐,散开来,那把你当仇雠也理所应当。
上述议论侧重于君臣关系,那父子(母子)关系又如何呢?子女是否应该盲目听从父母的命令?
《孝经》在这个问题上就有明确的回答:
“曾子曰:‘若夫慈爱恭敬,安亲扬名,则闻命矣。敢问子从父之令,可谓孝乎?’子曰:‘是何言与,是何言与!昔者天子有争臣七人,虽无道,不失其天下;诸侯有争臣五人,虽无道,不失其国;大夫有争臣三人,虽无道,不失其家;士有争友,则身不离于令名;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臣不可以不争于君;故当不义,则争之。从父之令,又焉得为孝乎!’”(《孝经.谏诤章第十五》)
孔子这段话里最後一句说得够明确了吧,“从父之令,又焉得为孝乎?”,听从父母之令都不能算孝,又哪来的什么父要子亡不得不亡?
《孟子》对父子关系还有更生动的表述:
“公孙丑曰:‘君子之不教子,何也?’。孟子曰:‘势不行也。教者必以正;以正不行,继之以怒;继之以怒,则反夷矣。‘夫子教我以正,夫子未出于正也。’则是父子相夷也。父子相夷,则恶矣。古者易子而教之。父子之间不责善,责善则离,离则不祥莫大焉。”(离娄上)
在孟子看来,子女非父母附属物,而是有血有肉有感情有喜怒的人,根本不存在按照某种道德原则无条件依顺服从父母意志、被父母任意支配的问题。 即便父母为子女好,但如不能以身作则,一味说教反易引起子女反感厌恶。正因此,孟子主张易子而教,父母不要动辄占据道德制高点来指责子女(反之亦然),否则子女对父母的感情就会疏离,一旦疏离,就非常糟糕了。
可见在孟子为代表的儒者看来,父母与子女是因为感情而亲密友好的关系,而不是因为某种道德教条结合在一起的关系。
朱子对孟子的这段话的解释也很能说明问题,朱子曰:
“夷,伤也。教子者,本为爱其子也,继之以怒,则反伤其子矣。父既伤其子,子之心又责其父曰:‘夫子教我以正道,而夫子之身未必自行正道。’则是子又伤其父也。”“易子而教,所以全父子之恩,而亦不失其为教。”
“责善,朋友之道也。王氏曰:‘父有争子,何也?所谓争者,非责善也。当不义则争之而已矣。父之于子也如何?曰,当不义,则亦戒之而已矣。’”[9]
朱子的意思,父母教育子女是因为爱子女,如果反而变成了对子女的伤害,子女反过来再伤害父母,那就背离教育的初衷了。所以易子而教可以保全父母子女之间的感情。“争”、“戒”应该是当父母或子女有严重违背法律或基本道德,在原则性的大是大非上出问题的时候,子女应该和父母争,父母可以对子女告诫。但如果是一般性人人都可能有包括自身也难免的缺陷不足,则父母对子女,或子女对父母则不应该居高临下的进行贬斥指责,求全责备。如果无法做到以身作则示范,那不妨交给老师和朋友来处理。
总之在朱子看来,父母绝无任意支配命令子女的天然权利,哪怕打着“爱”的名义都不行。《朱子语类》:
“问:‘父母之于子,有无穷怜爱,欲其聪明,欲其成立。此谓之诚心邪?’
曰:‘父母爱其子,正也;爱之无穷,而必欲其如何,则邪矣。此天理人欲之间,正当审决。’”[10]
父母爱子女是正当的,但如果这种爱走向了极端,一定要子女变成自己希望的那样,那就走上了邪路了。爱子女是天理,而一定要按照自己的意志来支配子女的成长命运,那就是人欲。
二程之父有助甥女改嫁之事,被程颐记入《先公太中家传》一文,后又被朱熹收录于《近思录.家道》中,被用来作为赞颂程父高尚品德的事例。如子女後辈觉得没找到合适匹配的对象,不想嫁人,二程也尊重其意愿。
程颢的女儿活到二十九岁,未嫁而病故。古代,一般女子十八九岁嫁人正合适,二十岁出头还没嫁人就有点晚了,到二十九岁还没嫁人,那除非条件太差,长得太丑。程颢女儿显然不是这种情况,真正未嫁的原因就是她觉得没找到合适的对象,就宁可不嫁。
按一般人想法,古代婚姻还不是长辈一句话说了算,到年龄,让你嫁就嫁,女性不从也得从。但在二程那里就不同,他们尊重後辈意志。
据程颐说“举族爱重之,择配欲得称者”,“访求七八年,未有可者。既长矣,亲族皆以为忧,交旧咸以为非。谓自古未闻以贤而不嫁者”。这时候舆论压力就很大了,“不得已而下求,尝有所议,不忍使之闻知,盖度其不屑也。”
程颐对自己这个侄女非常佩服:
“是虽女子,亦天地中一异人也。如其高识卓行,使之享年,足以名世励俗。”
“众人皆以未得所归为恨,颐独不然。颐与其父以圣贤为师,所为尚恐不当其意,苟未遇贤者而以配世俗常人,是使之报羞辱以没世。颐恨其死,不恨其未嫁也”[11]
现代有所谓剩女之称呼,女性到了二十九岁,父母也多按耐不住。程颐对自己侄女意志之尊重,恐犹在许多现代父母之上也。
按程朱理学的要求,父母对子女既如此尊重,所谓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自是无稽之谈。不要说子无罪、无过错的情况下,即便在有罪,有过错的情况下,父母同样不能。
朱子在《资治通鉴纲目》中引用北宋范祖禹的观点对唐代英国公李勣(原名徐世绩即徐茂公也)临死前要求其弟如子女有不当行为就先打杀再报告皇帝的言论进行了痛斥:
“勣寝疾,谓弟弼曰:我见房、杜平生勤苦,仅立门户,遭不肖子,荡覆无余。吾此诸子,今以付汝,谨察视之。其有志气不伦,交游非类者,皆先挝杀,然後以闻。范氏曰:房、杜事君以忠,其子孙不肖,覆宗絶祀出于不幸,非其积不善也。李勣一言丧邦,罪不容诛,得死牖下幸矣。乃以房杜爲戒,可谓不能省己者矣!父子不责善,骨肉之亲无絶也,而使杀之,何异于夷貊?岂所以爲训乎?”[12]
庸陋之人,见徐茂公临死前这番做作,一定感动无比,认为其家教严格,可为世人楷模。然而这种观点实质是把子女当成没有自己生命价值,完全附属于父母或者家族的物品来对待。一旦子女可能威胁到父母或者家族利益,就可任意剥夺其生命,还自鸣得意。
但在范祖禹和朱熹看来,徐茂公这种言论只能表明其心术不正。父子之间没有骨肉亲情,连起码的人性都不具备,和野蛮人有什么区别?这种人难道可以拿来做榜样吗?
不仅父母不能对子女任意支配处置,如果父母有严重过错,则子女是可以指出纠正的;父母如果违背道义的要求,则子女是不能盲从的。
《论孟精义》中朱子还是引用范祖禹的观点:
“父不义,子不可以不争;父不善,子不可以不改。道之常也!亲之过小,不可改;亲之过大,不可不改也。若天子不改,而失天下;诸侯不改,而失其国;大夫不改,而失其家。”[13]
《资治通鉴纲目》中则曰:
“忠臣则不然,从义而不从君;从道而不从父。使君不陷于非义,父不入于非道,故虽有所不从,将以处君父之安也。君有不义不从也,而况于权臣乎?父有不道不从也,而况于他人乎?”[14]
那後来所谓的《二十四孝》又怎么回事情呢,郭巨埋儿,王祥卧冰之类不就是为了所谓孝,可以毁身伤体,甚至杀害自己儿女么?这和父要子亡,不得不亡也差不多的意思吧。
实则正经儒家承认的典籍里从未宣扬过二十四孝之类的东西。《二十四孝》乃元人所编。民族压迫下,心理扭曲变态易走极端,给这类东西的流传散播提供了温床。
元朝统治被推翻,明朝君臣开国后,其实已对二十四孝这类东西,及愚民效仿二十四孝的行为进行批判惩戒。《明太祖实录》里就记录了这么一则事件,洪武二十七年九月乙巳:
“青州府日照县民江伯儿以母病割胁肉食之,不愈,乃祷于岱岳祠,誓云:‘母病愈,则杀子以祀神。’既而母病愈,竟杀其三岁子以祭,有司以闻。上怒曰:‘父子天伦至重。礼:父为长子三年服。今百姓无知,贼杀其子,绝灭伦理,宜亟捕治之,勿使伤坏风化。’遂逮伯儿杖一百,谪戍海南。因命礼部定议旌表孝行事例,行于天下。礼部议曰:‘人子之事其亲。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有疾则托之良医,投以善药。至于呼天告神,斯又恳切之至。此为人子所当为也,卧冰割股,前古无闻,虽出後世,亦是间见。至若割肝,残害尤甚。且如父母止有一子,割肝刲股或至丧生,卧冰或致冻死,使父母无依,宗祀永绝,反为不孝之大者。原其所自,皆愚昧之徒,务为诡异,以惊世骇俗,希求旌表,规避徭役。割股不已至于割肝,割肝不已至于杀子。违道伤生,莫此为甚。自今人子遇父母有疾,医治弗愈无所控诉,不得已而割股、卧冰亦听其所为,不在旌表之例,诏从之。”[15]
也即青州有一个名叫江伯儿的愚民,因母生病,先割自己胁肉,没用,又丧心病狂地杀子祭神。其初衷大概是效仿《二十四孝》里郭巨埋儿。官员把此类行为报告给朱元璋,可能原本想表彰。结果朱元璋大怒,认为此人贼杀其子,灭绝伦理。下令赶快抓起来严惩不贷。最後把江伯儿打了一百棍,发配海南岛。虽说没处死,略有遗憾,但估计其滋味也比死强不了多少。然後朱元璋让礼部发布命令:父母生病,请良医诊治,这是应该做的。至于卧冰割股,没听说真正的古人有这么干的,後世才闹出这些花样,但也不过偶尔一见。追根究源,都是愚昧之人,为获得表彰,哗众取宠而已。嫌割股不够就割肝,割肝还不够,就杀害儿子。从今以後,父母生病治不好,你要残害自己身体,别人也没法干涉。但这种行为不在旌表之列。
明儒也有从理论角度痛斥郭巨的,如方孝孺曰:
“郭巨埋子,世传其孝。嗟乎伯奇顺令、申生之恭,君子弗谓孝也;大杖不走,曽子不得辞其责。从父之令,然且不可。夫孝,所以事亲也。茍不以礼,虽日用三牲之养,犹为不孝。况俾其亲以口体之养杀无辜之幼子乎?且古之圣人,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不忍为之。故禹思天下有溺者,犹已溺之;稷思天下有饥者,犹已饥之,放麑不忍,君子羡之。况子孙乎?巨陷亲于不义,罪莫大焉,而谓之孝,则天理幾于泯矣!其孝可以训乎?不可以训其圣人之法乎?或曰:‘茍为不孝,天曷以赐之金?’吁!设使不幸而不获金,死者不复生,则杀子之恶不可逃,以犯无後之大罪,又焉得为孝乎?俾其亲无恻隠之心则已,有则奚以安其生?养志者固若是欤?徼幸于偶耳,好事者遂美其非义之行,乱名教而不察甚矣。人之好异哉,岂其然乎?或者,天哀其子而相之欤?不然,无辜之赤子不复生矣。”[16]
《明实录》礼部的议论还侧重于父母宗祀这边,方孝孺之议论侧重于杀害无辜之幼子,为泯灭天理的不义之举,则更强调幼子本身之生命价值也。郭巨不仅谈不上孝,而且罪恶甚大。
至于王祥卧冰之类,明儒也有批判。《罗汝芳集》中有这么一段讨论:
“问 :孝弟为教是矣。如王祥、王览,非不志于孝弟,而君子不与之,何也?
罗子曰:……弗学则如瞽目行路,步或可进尺寸,然终是错违中正,堕落险阻。虽曾子未免‘大杖不走,陷亲有过’之失,而况于祥、览兄弟矣乎?故曰:行而不著,习而不察,终身由之,不知其道。夫由之而不知其道,与瞽者行路何异哉?”[17]
割股疗亲,明儒王廷相也曾经痛斥之:
“割股岂得为孝?况病至危殆,虽药饵无所施巧,腥腐之肉,安所为功?若曰得腥脍而愈人,与禽兽之肉何所差别?而必欲股之割乎?此足以惊鄙俗之夫,不可以入中庸之域。由是而之焉,务名行恠,不近人情,奸诈欺伪之俗作矣。事关风化,岂可使长?”
“仰县提调官,将生员陈譔等教戒,务于圣贤平易大中之道行之,不为诡异过高之事所惑”“再将张世恩教谕,令其以常道事亲、事兄、事师,事长上,不得立异邀名,以坏贞俗”[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