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谈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质疑与其解读的关系——学与思(45)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等价交换,原则,结果
有的批马派认为,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是等价交换原则,而等价交换原则就是错误的。我曾发帖“第一个使用“等价交换”原则用语的人是谁?——学与思(32)”寻求答案,但似乎没有得到有根有据的明确答案。我总认为人们常常没有搞清楚物品到底是因为预先就内在着静止的先验的“劳动价值”量,所以才能据以进行“等价交换”或“等劳动量交换”,抑或是因为双方要进行交换,物品经过相互评价(即得到供给需求双方一致的认可才转化为商品)才表现出一定量的商品价值或统一的有效社会劳动量!我又认为其实问题在于他们并没有注意商品交换当事者双方对于如何进行商品交换的考虑与局外人(第三者)对于商品交换结果的评价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
马克思对于商品交换当事者双方如何考虑进行商品交换时说了:“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23,102]——根本就不涉及交换前存在着据以进行交换的什么“共同的东西”。
马克思还明确的说:“就使用价值来看,交换双方显然都能得到好处。双方都是让渡对自己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而得到自己需要使用的商品。但好处可能不止是这一点。卖葡萄酒买谷物的A,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大概会比种植谷物的B酿出更多的葡萄酒,而种植谷物的B,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大概会比酿酒的A生产出更多的谷物。可见,与两人不进行交换而各自都不得不为自己生产葡萄酒和谷物相比,用同样的交换价值,A能得到更多的谷物,B能得到更多的葡萄酒。”[23,179]——马克思已经有了李嘉图所提出的交换的比较利益原则的思想。
马克思说:“作为使用价值,商品是当作原因发生作用的。……。但是,作为交换价值,商品总是仅仅从结果的观点上被考察。”[13,25—26]——要区分交换原因与交换结果。
马克思对于商品交换的结果的考察则是:“人们使他们的劳动产品彼此当作价值发生关系,不是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些物只是同种的人类劳动的物质外壳。恰恰相反,他们在交换中使他们的各种产品作为价值彼此相等,也就使他们的各种劳动作为人类劳动而彼此相等。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但是他们这样做了。”[23,90]——是因为在交换中先使他们的各种产品作为商品价值彼此相等,然后才倒推出他们的不同的质和量的劳动相等(因为现实的生产中的起点形态的劳动的质和量是很不相同的,必须经过市场交换的折算、转化)。
马克思对交换结果的评价是:“不论商品的自然存在的样式怎样,不管商品作为使用价值所满足的需要的特性怎样,商品总以一定数量彼此相等,在交换时相互替代,当作等价物,因而尽管它们的样子形形色色,却代表着同一个统一物。”[13,17]这只是第三者的评价,而不是什么等价交换原则。
“一种商品的交换价值在它自己的使用价值上是表现不出来的。但是,作为一般社会劳动的化身,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就同别的种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形成各种比例。这样,一种商品的交换价值就在别种商品的使用价值上表现出来。等价物实际上就是在别种商品的使用价值上表现出来的某种商品的交换价值。”[13,27]
从交换的当事者双方看来,交换前根本就不考虑什么“等价交换”或“等劳动量交换”的原则。商品价值只是在商品交换过程中才出现,是交换双方互相评价对方的劳动取得一致的结果,从第三者或社会的角度来看交换的结果,显然只是表明交换双方在没有不可抗力的干扰下,平等自愿的市场评价是一致的、相同的,都表现为相同的商品价值或货币。下面再为只能快餐式阅读的网友们,提供斯密、李嘉图、马克思等还有哪些说法,以正视听,让他们自己判断质疑者的解读与批评是否有道理,免得偏听偏信。
斯密明确说过:“劳动虽是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但一切商品的价值,通常不是按劳动估定的。要确定两个不同的劳动量的比例,往往很困难。两种不同工作所费去的时间,往往不是决定这比例的唯一因素,……而是通过市场上议价来作大体上两不相亏的调整。”[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第26页。]斯密强调的是不存在交换前就能确定交换比例的原则,而是通过“市场上议价”才能确定。
李嘉图也说过:“当我说劳动是一切价值的基础,……绝不可认为我忽视了劳动的不同性质,或是忽视了……。为了实际目的,各种不同性质的劳动的估价很快就会在市场上得到十分准确的调整,……” [斯拉法主编:《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第13页。] 李嘉图也没有忽视市场的作用!
马克思说过:“由于生产者只有通过交换他们的劳动产品才发生社会接触,所以,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特殊的社会性质也只有在这种交换中才表现出来。换句话说,私人劳动在事实上证实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只是由于交换使劳动产品之间、从而使生产者之间发生了关系。……”[23,89—90]——在没有进行交换或者说交换之前,各种劳动之间是没有关系的!劳动产品不是因为有内在着静止的先验的价值(实体)才能用于“等价”交换并成为商品,而是由于进行交换时经过市场的社会评价才表现出交换价值量(生产它的劳动经过社会评价才表现为某一定量的商品价值或统一的有效社会劳动量)并转化成为商品。这一点马克思说得很清楚:
“任何生产者,不管是从事工业,还是从事农业,孤立地看,都不生产价值和商品。他的产品只有在一定的社会联系中才成为价值和商品。”[25,719]马克思还说:“劳动产品只是在它们的交换中,才取得一种社会等同的价值对象性”。[23,90]即商品价值绝不能离开市场交换过程而独立地存在,商品价值并不是个别生产者独自生产过程中的私事,商品价值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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