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un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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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与投稿] 求助:倾销的理解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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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性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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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问一个问题,抬高正常价格怎么降低倾销幅度?“出口商通过较小的国内销售量人为地太高正常价格,降低倾销幅度或使倾销不存在”。倾销幅度不是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吗,怎么抬高正常价格还使得倾销幅度降低了,有点不理解,希望能得到你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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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出口商 不存在 销售量 出口价 求助 倾销

治学之道,日进一尺,长久坚持,也能通达
沙发
fgq5910 发表于 2009-7-19 16:35:4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倾销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市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

  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倾销的构成要件

  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使得另一国国内有竞争能力的产业受到损害的行为即为倾销。

  其构成要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通常具有以下若干特征: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为了制止倾销而采取反倾销措施应该说是合理的,但如果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超过了其合理范围或合理程度,反倾销措施也会成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从而对国际贸易的扩展造成阻碍性影响。例如,武断地认定原本不存在倾销的商品为倾销商品,或无根据地夸大倾销幅度,从而无理地实施反倾销措施或不适当地提高反倾销税征收金额,这些都会阻碍正常进口贸易的进行。如美国与加拿大关于进口马铃薯征收特别倾销税的纠纷。1962年,由于气候原因,美国农产品收获季节早于加拿大,在美国马铃薯大量上市时,加拿大的马铃薯还未收获,这时美国出口到加拿大的马铃薯非常便宜,加拿大决定根据“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差异征收特别倾销税。美国政府认为,加拿大的征税行为是一种非关税壁垒,并向GATT申诉,要求解决加拿大对进口马铃薯征收反倾销税的问题。1963年1月2日,加拿大取消了该项税收。

  倾销(dumping)是指某国的制造商或出口商将某种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的贸易行为。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受到损害的国内工业的申诉,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和措施。反倾销是以前的《关贸总协定》和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所承认的用以抵制不公平国际贸易行为的一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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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ganyimin 发表于 2009-7-19 17:42:2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书本印刷错误吧~~
很傻很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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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ganyimin 发表于 2009-7-19 17:45:1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还有原文中“出口商通过较小的国内销售量人为地太高正常价格,降低倾销幅度或使倾销不存在。“
正常价格一般使用的是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这也不是这种倾销产品销售方可以轻易做到的
很傻很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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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suntao 发表于 2009-7-19 22:40:1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高鸿业宏观第三版,P645页的原话,大家看那段话。在倾销的确定时,使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格,须符合以下几项条件:一是国内销售价格须具有代表性,即有关产品在国内市场中的销售占该产品出口的5%以上,(这一条件旨在防止出口商通过较小的国内销售量人为地抬高正常价格,降低倾销幅度或使倾销不存在);二是所采用的国内销售价格应是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即在独立交易者之间达成的价格;三是不得将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价格是做正常价格。
“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
括号内的话很难理解,如果强硬的理解的话,却得到矛盾的结果,不知道你们怎么看
治学之道,日进一尺,长久坚持,也能通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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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ganyimin 发表于 2009-7-20 00:52:4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不知道[em04][em04]
很傻很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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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winston1986 发表于 2009-7-20 04:54:5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某一个产品, 假如在出口国销售的数量很少, 而出口数量巨大.  
这样的话, 这个比较条款就会失效.

这里面主要原因是,他们销售的条件改变了, 所以不具备参照性.

而需要转而 采取"like product"  或者第三国 价格市场, 或者成本估算的方式.  

而往往成本估算法又是作为主导的.  普遍而言, 没有任何一个出口商会作亏本生意.

详细的,可以看看1994年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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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斑竹.有问题不要找我.
此猫已死,有事烧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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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wangfei8126 发表于 2009-7-20 09:08:3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其实LZ是看晕了,逻辑没转过弯来

哪句话意思是说, 倾销幅度=出口国正常价格-出口价格

如果没有国内价格需要有代表性这个前提, 那么出口商只要在国内随便找个摊位,标个低价,那么你单用那个公式算,他就降低或者抵消了倾销幅度, 而实际他自己标那个价格不具有代表性的,不能当正常价格计算

那句话是在解释为什么有1 这个前提存在,  括号里说的是假如没有这个前提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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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sungmoo 发表于 2009-7-20 09:15:4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wangfei8126 发表于 2009-7-20 09:08
其实LZ是看晕了,逻辑没转过弯来

哪句话意思是说, 倾销幅度=出口国正常价格-出口价格

如果没有国内价格需要有代表性这个前提, 那么出口商只要在国内随便找个摊位,标个低价,那么你单用那个公式算,他就降低或者抵消了倾销幅度, 而实际他自己标那个价格不具有代表性的,不能当正常价格计算

那句话是在解释为什么有1 这个前提存在,  括号里说的是假如没有这个前提怎么样
楼主关心的是,括号中为什么要提到“抬高正常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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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wangfei8126 发表于 2009-7-20 09:51:0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好吧,是我晕了, 是参照系转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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