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时分工论,很好地干掉了剩余价值论。
为了突出问题的实质,这里考虑一组分工的情形。
老渔夫和年轻渔夫的分工。
老渔夫积累了资本,即经过他多年的努力,置办了渔船和渔网,这是他积累的过去劳动;年轻渔夫没有渔船和渔网,这也很正常,年轻嘛,还没有机会积累劳动。
老渔夫虽有渔船和渔网,但单靠他自己一人去操弄这些东西实在力有不逮,他需要有人帮忙;年轻渔夫赤手空拳,打渔效率太低下,也需要有人为他提供提高效率的机会。
于是,跨时分工就在老渔夫和年轻渔夫的协商下开始了。
协商什么?当然是协商两件事:一、两人各自拿什么来分工合作;二、分工产生的增益如何分。
老渔夫出资本,年轻渔夫出力气,这是基本的格局;在此基础上,共同的事业需要领头的,于是年轻渔夫同意老渔夫的领导,老渔夫还要负责管理工作,这样,老渔夫出了两样东西,资本和管理。假定老渔夫又要掌舵又要指挥下属,根本无力再进行捕捞工作,那么捕捞的工作就全由年轻渔夫承担,年轻渔夫就提供一样东西,就是捕捞的活劳动。而老渔夫现在出了三样东西:资本这种过去劳动、管理的活劳动和掌舵的活劳动。
接着两人谈分利。有多种分利形式。目前看,由于两者议定的合作形式,不是老渔夫出借渔船和渔网给年轻渔夫,所以,老渔夫获得固定租赁费和年轻渔夫获得剩余的方式就免了。还剩下两种形式:分成制和利润工资制。
为了突出主题,我们这里考察分成制。
两方都仔细地观察了自己和对方对合作的贡献,并协商一个分成比例,即把打来的鱼分成两部分,两人各拿一部分。
这个比例是七三开,还是五五开,甚或是三七开,在这里都不是问题,只要双方都觉得合适,都同意了就行。
同时,这个分成比例也是各自承担风险的比例。
交易协商好了,分工就开始,各自获得的价值也就定了。
没有什么“创造价值”的问题,价值其实只是分工增益的分割比例。
那么利润工资制呢?
简单说,就是双方同意,由一方承担全部风险拿不固定的产量,另一方则豁免了风险拿一个固定的产量。有人说,万一没有捕捞到任何鱼,那么后者不是还是要承担风险么?是的。但是,同意拿固定产量的人并不傻,他知道,一旦捕不到鱼,对方比他更亏,对方不但为捕鱼付出了活劳动,而且还付出了资本即过去劳动,所以,将风险更多转移给对方并给予对方更大的获利可能,只能促使对方更精心、更努力地去防范风险和扩大产量。
批评利润工资制的人,其实不懂人事,不懂人性,不懂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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