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是否有获取利息的权利,或者说资本家是否有凭借所有权参与分配的权利一直是政经领域有关“分配”问题和“剩余价值”问题的焦点。
资本所有者是否有分配的权利?
个人以为,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认识两个问题:
一是资本的作用;
二是劳动的过程。
资本的作用包括:生产的组织,生产要素的准备。这在学界已经有比较清楚的统一认识。
但是劳动的过程,学界通常讨论的并不多,主要在于人们通常把劳动过程看成具体劳动的过程,因其差异而难以达成一致的认识。但是个人建议从行为学来认识劳动。
作为一种“行为”,我们就有必要思考:行为的动机和动力,行为的目标,行为过程,行为的结果。对应劳动,就是劳动的动机和动力,劳动的目标,劳动的过程,劳动的成果(产出)。显然这四个部分对于劳动都是不可或缺的,都应该视为劳动的总过程。
而资本的作用主要就在于为劳动提供动机和动力(组织劳动,管理员工,提供报酬激励(工资));提供劳动的目标(生产要素的准备)。
因而资本同样参与了劳动总过程,所以资本所有者理所当然有参与分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