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完善了金融反垄断制度中的集中申报规范
李 震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注:本评论仅代表个人观点,与供职机构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至今一直面临着如何填补如何规制金融业的境地。为此,在《反垄断法》施行的当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9号〕),但遗憾的是,该《规定》没能明确金融业的营业额如何计算,第三条规定:“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眼下,国际金融危机继续蔓延,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对于如何处理如AIG、Lloyds、Northern Rock等“大而不倒(too big to fail)”的金融机构的态度引发了世界性关注,这同时也为我国当局迅速完善金融安全审查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为此,2009年7月15日,商务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制定了《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该《计算办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业经营者,明确了金融业营业额的计算方法,细化了对金融机构集中的审查标准,有助于金融反垄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附:
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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