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问责与哲学
(监督制、问责制的哲学根据)
一个地方没有党内外代表会代表问责同级主管者的问责制,就没有真正的问责制,也就没有真正的监督。别的所有“监督”制度、条例、规定效果很有限,甚至没有。这是为什么?
是因为这些制度、条例、规定等都属于“官员监督官员“的性质,没有”被管理者监督管理者“的辩证原理,所以前者的”监督“性质效果有限,甚至没有(实际状况有目共睹),以致许多以”监督”的名义和加强“监督”的名义制定出台的各种“监督”制度、条例、规定等在没有效果的情况下不断更替,不断换名称改内容。
一切真正的监督制度都是建立在辩证原理之上的,是矛盾的一端制约矛盾的另一端,构成矛盾双方在合理的范围内活动,互为依存,共同发展,防止异化。一切代表大会的组织原理就是建立在多数人通过选举,产生管理层(少数人),并且通过代表大会问责制(也是质询制)、罢免制对代表选举产生的当选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督促。
所以说,真正的代表大会制度是人类社会先进、公平、公正的的管理制度,先进、公平、公正的代表大会制度如果缺少问责制或罢免制,都会影响整个代表大会制度的质量。所以代表大会制度不能没有代表问责当选人的制度。201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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