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ing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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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与腐败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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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ingwei 发表于 2004-12-2 21:41: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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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权之痛(一)               ──产权与腐败   对于“公有制”我们可谓耳熟目详,所谓“公有制”是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所产生的“大锅饭”的变异发展后的延续,说白了其实就是经过美化后的“大锅饭”,因此它理所当然的成了我们所有制体制革命的主要对象。   制度永远都不可能做到一劳永逸;改革也不可能尽善尽美;国家经济更是不可能呈“I”型直线向前发展;所有时候的任何改革而形成的制度只能是在徘徊向前的发展中接受国家理性的检验论证,然后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一句话,经得起长时间现实推敲的制度才是我们需要的经济生产工具。“公有制”是在我国建国初期内外交困、工农落后的客观条件下形成的公有产权制度,所谓“公有产权”即社会所有资源都统统归属于社会所有个体共有,而国家则将其管辖及经营权下放到各级政府代管。不可否定,迫于当时国际、国内紧迫条件及当时思想、经验的欠缺,国家迷茫的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在体制上复制了前苏联的国家直接控制所有经济的集权经济(也称计划经济),然而行使管理权必须以所有权为基础,故只有在控制资产所有权之后,才能无碍地进行国家的集权经济。这时“公有制”产权制度也就伴随计划经济的导入而诞生了。   中国经济正在从传统的中央计划体制向市场化的经济体制过渡,这一过程就是围绕产权问题的旧体制与新体制的摩擦。在某些领域,这些改革早已悄悄地展开,并在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中确定了私有产权保护,更是肯定地将其写入了宪法。20世纪80年代初,将农民从体制中解放出来,进行了家庭联产承包制,从此,实现了体制改革的一大飞跃,并将为今后的改制带来良好的示范效应。可是,在很多领域(如国企、银行等)还在两个极端中过渡着,一方面,中央计划体制的瓦解和国际市场的放开造就了成千上万的优秀国企。另一方面,改革的渐进性决定了我国在短期内出现了政企不分而导致的大量腐败及银行不良贷款的庞大。这就不可避免地把经济体制改革提到中国社会进步的议题上来了。我国著名经济学家樊纲说得好:“腐败的解决不是靠思想教育(道德教育)而是靠制度,靠市场的发展。也就是说,如果更多资源由市场而不是一些公有部门来配置,那么,滋生腐败的温床就会减少很多。”   政企合一的国家所有制是企业传统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它是同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在计划条件下,这种国家所有制的投资主体是不明确的,产权也不清晰。没具体投资者对国有资产负责。至于集权经济体制下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名义上财产归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实际上这个集体由哪些成员构成,哪些成员对属于自己名下的财产拥有处置权、转让权等都是不明确的。这时,谁都可以到这公有的财产里去捞一把,啃上一口本“属于”自己的也没有什么不可啊!这时,腐败就产生了.   从寻租经济学角度来说,腐败是一种寻租行为。所谓寻租指利用手中的资源通过政府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的收益的行为。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其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作为理性的个人,其目标是获得的个人满足度最大化;而这里的政府(寻租主体)的目标则是租金的最大化。在这种经过“市场经济”腐蚀而变质的“理性”驱动下,当事者的个人私利日益膨胀,私欲的火焰烧得他们由蠢蠢欲动到东抢西夺;其实,这种腐败的根源就是我们“司空见惯”的行政垄断。何为行政垄断?行政垄断就是指政府为保护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企业的利益,通过法律、法规或规定的形式,维护这些企业的市场垄断定位,阻止竞争市场的行为。由于它通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形式取得垄断权力的,因此也常称为法定垄断(Statutorymonopoly)。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阿贝德、达乌迪的研究,他们将转型经济的腐败分类:国家捕获及行政性腐败。所谓“国家捕获”就是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的个人、群体或企业为自身利益,通过向政府官员提供非法的、秘密的个人报酬的方式来影响法律、规章、法令和政府其它政策的指定。它属于上层腐败。而行政性腐败是通过向政府官员提供非法的、秘密的个人报酬方式来为政府或非政府的参与者提供报酬,故意扭曲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它属于下层腐败,也叫小腐败。 而尔曼、琼斯、考夫曼则认为,除了上面两类腐败外,还存在着一种比较隐形的腐败形式──影响。所谓影响即指企业在没有向政府官员提供非法报酬的情况下,对法律施加影响。其与国家捕获最大区别在于它不通过向政府官员行贿的方式,而是利用企业自身所具有的在产权、规模、市场力量、与政府部门关系等方面的优势。   行政垄断又可分为地方垄断(块块专政)及行业垄断(条条专政),两种形式在一定时间内都长期存在,在西方经济学里,它们也称为地方保护或行业保护。它是逆市场规律而行的一种畸形竞争手段。根据著名经济学者余晖2001年的研究表明,它在下面的类型企业普遍存在: (1) 国有独资或国家绝对控股企业。 (2) 由政府直接经营,在人事、分配、经营等诸多方面受制于政府。 (3) 垄断企业既是纳税人,又向政府上交利润。   从八十年代以来进行的“政企分离”和“党政分离”是朝着政府真正置人民监督下发展的。政府与企业分离象征了政府必须由人民交纳的税金来维护,也就是,不再是政府养活工人,而是纳税人养活政府。这里的“纳税人”既是企业个人及“三资企业”,同时也包括获得半独立的国企,我在这里说国企是半独立的有一定依据:其在享有所谓的独立经营权的同时还保留着国家所有的局面,在政府监管的注视下半独立的经营。所以,我们的改革还没有完,必须彻底的让其实现市场化,然后再进行股份制改造,纳入更多的个股、外股的渗入,最后才能说得上向现代化企业进军的口号。   不能明确界定产权的社会,其经济必定是“短期行为”,必定有大量资源在“寻租”、“舞弊”、“贪污腐败化”等方面。我希望政府经济体制改革能够在彻底些、完善些,从而奠定中国市场经济产权制度的基础。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7 13:24:3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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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monopoly STATUTOR 经济体制改革 国际货币基金 腐败

沙发
larrychan 发表于 2004-12-3 00:43:00
腐败问题很复杂,产权明确了还是有腐败,但是产权不明确,腐败更深!腐败是不能避免的,这是从人的生物特性考虑,人是自私的(个别除外),人性是贪的。但是腐败是可以减少并降低危害的,这就是政治体制,制度问题!集权不然衍生独裁和专制,所谓一把手就是一票的决定权,一票否定权!
砸锅卖铁考清华!

藤椅
dingwei 发表于 2004-12-3 22:10:00
我认为腐败是理性人在制度漏洞(产权不明确,监管不力)下实现"个人最优选择"!是事应该从源头抓起,腐败也一样,理性人是基本的人性正常组成,过于固性;而唯一可行之法是对产权的明确及加大对腐败的打击力度(增加腐败的机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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