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吴本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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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价值的起源及其演变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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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赫铭儿0 发表于 2009-9-18 14:07:55
况且这样的好事只有在本质上是科学的理论体系(诸如劳动价值理论)身上才有可能发生。至于那些本质上并不科学的理论体系,既使纠正它一百个概念也是无济于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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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m303 发表于 2009-9-23 16:02:18
吴本龙 发表于 2009-8-2 19:31
二、历史上第一个价值公式
         如果我们用M表示一定数量的货币,用Wm表示M耗费的劳动量,那么,M/Wm就应该是一切行业中的劳动兑换货币的“汇率”。如果我们用W表示商品耗费的劳动量,那么,W能换到的货币数量应该是W×M∕Wm。由于W换到的货币数量就是商品的价格,通常用P表示,因此,以下公式可以成立,
                                           M
                     P = W × ——                 (1)
                                         Wm
        在这里,我们可以把M∕Wm称为简单的货币生产率。由于公式中的P不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因此,劳动量与简单的货币生产率的乘积就是历史上最早的价值。由于公式(1)是按照“等量的劳动互相交换”的思路建立的,因此,劳动价值论关于劳动量就是价值量的说法肯定是错误的。其实,劳动量不过是决定价值的因素之一而已。根据公式(1)可知,价值的计量单位一定是货币单位,不可能是时间单位。
1、货币生产率就是货币与劳动的兑换率,但货币生产率这个概念还是有点别扭,好像货币比劳动更加能动。既然这样假定,其实从定义上楼主就已经脱离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里这个公式任何时候都不会存在,除非这里的劳动改为社会必要劳动。
2、我不知道楼主这里的劳动量是以什么为单位(估计楼主不会用劳动时间吧)
3、楼主这里对劳动价值论的批评是没道理的,一是上面第一条的理由,二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里,劳动创造价值,价值可以以劳动时间计量,也可以以货币计量,二者没有本质区别(至少是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
4、“劳动量与简单的货币生产率的乘积就是历史上最早的价值”这个价值定义已明显不是劳动价值论的价值定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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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m303 发表于 2009-9-23 16:26:34
吴本龙 发表于 2009-8-2 19:31
三、价值不是社会必要劳动量

        根据经济学说史可知,价值的概念起源于真实价格的研究。古希腊与古罗马的思想家们认为,商人高于真实价格出售产品属于欺诈,应给予法律上的警告。随着历史的发展,真实价格的概念逐步演变成价值的称呼。显然,研究价值的初衷就是允许价值与价格之间比较高低。既然如此,价值与价格的计量单位都应该是货币单位。由于劳动量不用货币单位计量,因此,从计量单位上看,劳动量不可能是价值量。
        从逻辑上看,劳动量就更不可能是价值量了。因为早期的商品与货币交换时应该遵守“等量的劳动互相交换”的原则。如果商品与货币耗费的劳动量按照相同的比例同时减少,那么,商品能换到的货币数量就不应该减少,即商品的价格不会随着劳动含量的减少而下降。由于这种假设不能导致价格偏离价值,因此,商品的价值也不会随着劳动含量的减少而下降。既然如此,商品的价值量怎么会表现为社会必要劳动量呢?
        上述两个推理是非常浅显的道理,然而,刚愎自用的劳动价值论者却不认可。他们机械地接受了马克思的价格定义,不承认价格是商品换回来的货币数量,不承认社会公认的价格概念。他们还以为自己对价格的理解比公众的理解更深刻。岂不知,他们连最基本的哲理都不懂。众所周知,物理学家接受了公众的长度、重量和时间的概念,才研究出公众接受的一系列物理学概念,包括加速度、能量和功率等等,最终才能令人信服地指出公众对长度、重量和时间的认识是不足的。同样的哲理,经济学专家只有接受公众的价格概念,才有可能研究出公众接受的价值概念,最后才有可能指出公众对价格的认识有欠缺。
看过楼主不少帖子,也十分欣赏楼主的学术造诣,但这里楼主对劳动价值论的歪曲我不赞同。
1、“研究价值的初衷就是允许价值与价格之间比较高低。”至少马克思那里价格有时是不能和价值“比高低”的,因为价值可以表现为价格,但价格并不必然要表现价值(有价格不一定有价值)。
2、想必楼主精研过资本论,关于生产率改变引起价格变动的那部分写的很清楚,何来楼主第二段逻辑上的反驳?
3、“价格是商品换回来的货币数量”,就我的理解,马克思也不会反对这个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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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m303 发表于 2009-9-23 17:33:17
吴本龙 发表于 2009-8-2 19:32
六、历史上第二个价值公式

        随着劳动经验的积累,人们逐渐发现,同一消费品的生产也可以分工。如果把某种消费品所需要的劳动分解成两种以上的简单劳动,让原来数量的劳动者按适当的比例分散从事这些简单劳动,那么,同样的消费品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能比以前提高。从此,越来越多的消费品所需要的劳动都被分解了。由于分工后的劳动者经常愿意独立经营,于是,分解后的劳动所生产的产品将有半数以上变成生产资料商品,卖给别人,其价格成为买者的生产成本。当然,生产工具也开始成为商品出现在市场上。
        我们可以用C和Cm分别表示商品和货币中的成本,再用W和Wm分别表示商品和货币耗费的活劳动量。不难分析,一定数量的货币与其成本之差(M―Cm)一定是因为耗费了Wm的结果。一切商品耗费的活劳动量换到的货币数量都应该等于W×(M―Cm)÷ Wm。由于“按照原值收回成本”是制定价格的原则,因此,含有成本的商品应有下列价值公式,
                                         M ―Cm
                P ﹦C + W × ————                (2)
                                            Wm
        公式(2)可以称为历史上第二个价值公式。不过,这个公式还不能完全看出劳动量是如何决定价值量P的,因而有必要继续推理。
        不难想象, C应该等于商品耗费的物化劳动量D乘以(M―Cm)/Wm。同理,Cm应该等于货币耗费的物化劳动量Dm乘以(M―Cm)/Wm 。经过数学推导(过程省略),公式(2)可以变型如下,
                                                     M
            P = (D + W)×————————           (3)
                                           (Dm + Wm)
        从公式(3)中可以看出,当商品耗费的劳动量(D + W)等于它换回来的货币所耗费的劳动量(Dm + Wm)时,商品换回来的货币数量M仍然是商品的价值P。价值的计量单位仍然是货币单位,货币生产率仍然可以决定价值。
        按公式(3)分析,如果全社会的商品与货币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D + W”与“Dm + Wm”)都按相同的比例下降了,那么,全社会的物价水平P应该稳定。这样,社会价值总和的增加就可以反映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了。当然,价值与财富毕竟有本质上的不同,于是,社会价值总和与社会财富总量经常不按完全相同的比例变化。
我觉得这个公式是有问题的,问题就出在C身上,既然是成本,不应该是“D乘以(M―Cm)/Wm”,而应该是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这样公式(3)就无法达得到。此外这个数学推导过程也很迷惑,此处明显存在循环论证。楼主不应该用数学来解决这个悖论啊,再说楼主也省略了,想看也看不到啊
只要出现了成本这个范畴,价格就已经不是围绕价值波动了。不过鉴于楼主这里的价值并不是马经中的价值,这就难说了。

95
whm303 发表于 2009-9-23 18:31:34
吴本龙 发表于 2009-8-2 19:33
        至此,本文已从多角度论证,劳动量根本不是价值量。由此可知,马克思发明的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的划分毫无意义,他强调的复杂劳动可以还原成多倍的简单劳动根本就得不到证实,因为复杂程度是无量纲量。利用无量纲量不可能有效地维护劳动量就是价值量的观点。
至少我没有觉得楼主得到了这样一个效果。因为楼主的价值与马克思的价值定义不一致,楼主认为“早期的价值应该是产品在严格遵守交换原则的条件下换回来的货币数量。其实,现代社会的价值也是产品在严格遵守交换原则的条件下换回来的货币数量。”,马经则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无差别劳动,两个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啊。楼主在本帖中所阐述的只能说是针对楼主的价值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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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m303 发表于 2009-9-23 20:38:15
吴本龙 发表于 2009-8-2 19:33
        第二,按照马歇尔的观点分析,均衡价格还可以说是需求者与供给者的力量平衡造成的。其实,需求者不可能压低商品的价格,因为供给者总体说来不可能赔本做买卖。所谓均衡应该是不同行业之间的供给者们的利益均衡,如“等量的投资获得等量的利润”就是供给者们的利益均衡。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无法实现利益均衡。马歇尔的均衡价格因为强调了需求者的力量而不能成立。 
很有启发,老是模模糊糊地觉得“用脚投票”这个说法有问题,是一种辩护论,看来是正确的了。

97
whm303 发表于 2009-9-23 21:18:25
吴本龙 发表于 2009-8-2 19:34
十、货币的价值就是自身数量

        由于早期的货币是参与交换的劳动产品,内含的劳动量又可以参与社会平均化,因此,早期的货币也应该有价值。根据历史上第一个与第二个价值公式分析,货币的价值应该等于它自身的实物量或自身的数量。
首先看历史上第一个价值公式,
                         P = W×M∕Wm
        如果我们将公式中的P看成是货币的价值,那么,公式中的W就应该用Wm表示。于是,货币价值的计算公式应如下所示,
                         P = Wm×M∕Wm
        由于两个Wm可以约分掉,于是,货币的价值P将等于它自身的实物量M。显然,货币的价值与它自身耗费的劳动量Wm的多少没有关系,一定数量的货币的价值就是一定数量的货币。这个结论在价值演化后的时代也同样成立。
        请看历史上第二个价值公式,
                        P = C + W×(M-Cm)∕Wm
        如果P代表一定数量的货币M的价值,那么,公式中的C就应该变成Cm,公式中的W就应该变成Wm。显然,复杂劳动价格时代的货币价值应有如下计算公式,
                        P = Cm + Wm×(M-Cm)∕Wm
        公式右边第二项中的两个Wm可以约分掉,然后,正负两个Cm又可以互相抵消,于是,货币的价值P一定会等于它自身的实物量M,与货币自身耗费的劳动量仍然没有关系。当然,这里研究的货币是指本位货币,非本位货币的价值应该与商品的价值有相同的性质。
        从价值的计量单位上分析,货币的价值也应该等于它自身的实物量。由于价值能与价格比较高低,因此,价值的计量单位应该是货币单位,而货币自身的实物量正好可以用货币单位计量。这说明,本文的价值理论是正确的。正确的理论总是左右逢源,再换一个角度观察,货币的价值还是它自身的实物量。前面说过,早期的价值是产品在不考虑辅助因素影响的条件下应该换回的货币数量。由于货币在不考虑辅助因素影响的条件下应该换回的货币数量就是货币自身,因此,货币的价值应该是货币自身的实物量。
        本小节的分析再一次证明,历史上第一个价值公式与第二个价值公式都应该是正确的。
这里楼主本身已经露出了破绽。一开始用劳动量与货币生产率的乘积定义价值,这里又说货币的价值就是自身数量,其实是把价值定义为纯粹的量。也就是说货币就是1、2、3、4、5……,只有量没有质,不知道这个范畴到底是什么。实际上就是楼主凭空捏造的东西。

98
whm303 发表于 2009-9-23 21:37:02
吴本龙 发表于 2009-8-2 19:34
十一、劳动不能创造产品的价值

        我国精心的学者早在八十年代就发现,马克思从来没有说过劳动“创造”价值,总是说劳动“形成”价值。我国社科院曾有人说,这是语言习惯或翻译的问题。其实,这是逻辑问题。所谓创造,必须是按照事先的设想有目的有计划地劳动。然而,连经济学家对价值的定义都有争议,普通的商品生产者怎么可能会按照事先的设想有目的有计划地创造价值呢?显然,劳动“创造”价值不符合逻辑。看来,马克思是为了维护逻辑的严谨而有意识回避劳动“创造”价值的说法,根本不是语言习惯或翻译的问题。
        实际上,劳动只能创造效用或使用价值,不可能创造价值。
        斯密说:“在资本积累与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以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国富论》上卷,第42页)。不难分析,这个唯一标准一定能产生“等量的劳动互相交换”的原则。
        根据斯密的意思分析,在初期野蛮社会里,由于产品交换原则的允许,劳动量才成为商品的价值,并不是劳动创造了价值。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后,“等量的投资要求等量的利润”与“等量的劳动要求等量的工资”成了新的产品交换原则。于是,在新的产品交换原则的许可下,资本与劳动量都成了决定价值的因素。价值既不是劳动创造的,也不是资本创造的,而是产品交换原则创造的。其实,马克思不说劳动“创造”价值,与斯密有异曲同工之妙。
        既然商品的价值是交换原则创造的,那么,商品的价值就应该随着交换原则的变化而演化。当产品交换原则仅仅包括“等量的劳动互相交换”时,商品的价值就表现为公式(1);当商品的价值演化为公式(2)或(3)时,其原因是产品交换原则又增加了一条新的内容,即“按照原值收回成本”(参见第五小节)。后来,产品交换的原则又变化了,于是,价值又演化为生产价格。
1、楼主说劳动者不能创造“价值”,确实如此。楼主的“价值”连质的规定性都没有,那么就谁也不能创造,因为除楼主以外不可能有其他人知道“价值”是什么。
2、野蛮社会没有交换原则的许可,劳动量也能称为商品,原则不是神,总不能先于行为而存在。
3.、产品交换原则也不能创造“价值”,因为它也不知道“价值”为何物,怎么能主动地创造?只有楼主可以创造,因为“价值”的定义是楼主创造的,不过只是透露了量的规定,质的规定到目前为止秘而不宣。

99
whm303 发表于 2009-9-23 22:13:46
吴本龙 发表于 2009-8-2 19:35
十三、土地的贡献不能影响价值

        萨伊错误地认为,土地的贡献是决定产品价值的因素之一。然而,他又以科学的态度承认,“以致要准确地决定它们各自对生产所做的贡献非常困难,或甚至不可能”(《政治经济学概论》,第73页)。
        我们应该承认,在同一生产行业里,等量的个别劳动投在等级不同的土地上会创造不相等的产量与产值,这个结果的确与土地的贡献有关。但是,土地的贡献却不能影响单位产品的价值,即产值与产量之比。因为质量相同的产品不论来自优等土地还是劣等土地,通常会有相等的价格与价值。只有证明了所有行业在优等土地上生产的产品,其单价都会高于劣等土地上生产出来的产品的单价时,才能说明土地的贡献参与了价值的创造。然而,谁也不可能取得这样的证据。
        萨伊不知道,工资可以影响产品的价值不在于劳动对生产的贡献有多大,而在于“等量的劳动要求等量的工资”属于产品交换原则。利润可以影响产品的价值也不在于资本对生产的贡献有多大,而在于“等量的投资要求等量的利润”属于产品交换原则。同理,地租要影响产品的价值,也不在于土地对生产的贡献有多大,而在于市场上是否存在“等量的土地要求等量的地租”的思想。由于土地的优劣程度往往不同,因此,面积相等的土地不可能要求等量的地租。既然产品交换原则中不存在“等量的土地要求等量的地租”,那么,产品交换原则就不允许土地的贡献决定产品的价值,地租也就不能成为价值的源泉。实际上,地租是瓜分价值的结果。
        斯密说过:“一国土地,一旦完全成为私有财产,有土地的地主,像一切其他人一样,都想不劳而获,甚至对土地的自然生产物,也要求地租。森林地带的树木,田野的草,大地上各种自然果实,在土地共有时代,只须出些力去采集的,现今除出力外,却须付给代价。劳动者要采集这些自然产物,就必须付出代价,取得准许采集的权利;他必须把他所生产或所采集的产物的一部分交给地主。这一部分,或者说,这一部分的代价,便构成土地的地租”(《国富论》上卷,第44页)。
“等量的劳动要求等量的工资”,产品交换原则答应了 ,并让它决定价格;“等量的投资要求等量的利润”产品交换原则也答应了,并让它决定价格。面积相等的土地虽然没有要求等量的地租,但也要求地租啊,为什么产品交换原则就不让它决定价格呢?很想听听楼主的理论阐释,何以产品交换原则有如此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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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m303 发表于 2009-9-24 00:15:37
吴本龙 发表于 2009-8-2 19:36
十五、生产价格公式与平均利润

        生产价格是马克思的重要理论,马克思认为,生产价格是“成本价格+平均利润”,这个公式本身没有什么疑问。虽然他的成本价格不能反映资本主义市场按照生产价格销售商品,但不是大问题。只要我们把成本价格的非工资部分理解为按生产价格购入的生产资料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深究。不过,马克思的平均利润却是个大错误。他说过,生产价格等于“k + kp′(成本价格加上成本价格乘以平均利润率所得之积)”。这种“利润率在一切生产部门都是一样的”(《资本论》第三卷,第193页)。在马克思看来,不论资本周转得快还是慢,不同生产部门的产品,只要有相等的成本价格k,就应该加上相等的平均利润kp′,从而拥有相等的生产价格。其实,这种思想违背了他坚持的平均利润率规律,原因在于他不懂得成本利润率与资本利润率的区别。
        萨伊早在马克思之前就明白了成本利润率与资本利润率的区别。他说,“有些事业一年之中,资本会还原几次,而生产过程也周而复始几次。能在三个月内完成产品的制造和销售的事业,一年之中便能够把资本利用四次。可以想象得到,它每次所生的利润,一定比一年只能周转一次的资本所生的利润来得少,要不是这样它的利润和后者比起来将达四倍之多。这么优厚的利润,不久一定会使资本涌到这方面来,而由于竞争关系利润必降低下来”(《政治经济学概论》第112~113页)。根据萨伊的逻辑分析,一切行业的年资本利润率都应该相等,资本周转越快的生产部门,其资本每次所生的利润就越少,导致成本利润率越低;资本周转越慢的生产部门,其资本每次所生的利润就越多,导致成本利润率越高。于是,不同生产部门的产品,既使有相等的成本价格,也不一定有相等的平均利润。只有如此,等量的资本不论投在哪个行业,都能在一年的时间里带来等量的平均利润。显然,萨伊的观点才符合平均利润率规律。
        按照萨伊的思路分析,马克思的生产价格应该等于k + k•Kr∕n 。 其中,Kr是社会平均的资本利润率(按年度计算的),n是资本周转速度,Kr/n表示成本利润率。资本周转越快的生产部门,成本利润率越低;资本周转越慢的生产部门,成本利润率越高。并不像马克思所说的“利润率在一切生产部门都是一样的”。k•Kr/n表示平均利润。整个生产价格公式k + k•Kr∕n表明,成本价格k相等的不同产品有可能包含不相等的平均利润。
楼主提出的这个问题很有意义,我仔细查阅了原文。应该是楼主的误解。
1、《资本论》第三卷第四章专门考察了周转对利润率的影响,说他“不懂得成本利润率与资本利润率的区别。”毫无依据
2、在生产价格公式“k + kp“中没有考虑周转速度,那是因为马克思把周转这个因素抽象掉了,资本构成的因素也一样,因为已在专门章节进行了考察。
3、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八章谈论资本构成对利润率影响时,说到周转时间的那句话有恩格斯的补充说明:”两个资本虽然周转时间不同,但在相等的时间内会实现相等的利润。【{从第四章可以看出,只有在资本A和资本B有不同的价值构成,但它们的用百分比计算的可变组成部分和它们的周转时间成正比,也就是和它们的周转次数成反比的时候,以上所说才是正确的。假定资本A的百分比构成为20c(固定的)+70c(流动的),因而是90c+10v=100。在剩余价值率为100%时,周转一次,10v就会生产10m,因此,周转一次的利润率=10%。再假定资本B=60c(固定的)+20c(流动的),因而是80c+20v=100。按照上述的剩余价值率,周转一次,20v就会生产20m,因此,周转一次的利润率=20%,也就是等于A的两倍。但是如果A一年周转两次,B一年只周转一次,那末,A一年中同样会生产2×10=20m。它们二者的年利润率就会相等,都是20%。——弗·恩·} 】周转时间的差别本身,只有当它影响同一资本在一定时间内所能占有和实现的剩余劳动量的时候,才有意义“(P170)
由此,我觉得,”马克思的平均利润却是个大错误“只不过是楼主的臆断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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