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fgq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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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治理与讨论] 为抄袭论文狡辩比抄袭更可耻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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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xlin 发表于 2009-8-6 15:02:22
强烈支持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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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shang81 发表于 2009-8-6 15:14:14
给杀人犯辩护的权利是为了证明是不是杀人了,动机如何?确定事实之后就会严惩!对于学术腐败需要严惩,否则学术界如何为我们的国家,中华民族的未来提供更多更先进的知识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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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defei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9-8-6 15:14:52
无所谓了,都是这样的世界啊
努力就会有结果,要成功就得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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憾山易憾学官难 发表于 2009-8-6 15:15:07
ella_ccj 发表于 2009-8-6 15:01
做学问要把自己身子搽干净了。
纯属路过

我想大概可以这么理解这位老兄这句话的意思:身正的人是不怕影子歪的,空穴是不可能来风的,苍蝇是不可能叮无缝的蛋的。
那既然是这样,惩治学术腐败怎么就能成为斗垮那些“身正”的人的工具呢?
既然身子已经擦得很“干净”了,影子也没歪,也不是什么有缝的蛋,那又何必怕人借机报复,成为所谓“利益斗争”的无辜牺牲品呢?

那我实在想不明白了。
如果不是有真凭实据被人指认,国家正式出版物,白纸黑字,冠冕堂皇的大名摆在那儿,那有什么不能澄清的?
难道打击学术腐败已经成为捕风捉影、指鹿为马的代名词了吗?

不想卷入无谓争论,只是于情于理实在说不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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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a_ccj 发表于 2009-8-6 15:2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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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wensheng 发表于 2009-8-6 15:46:50
zhdefei 发表于 2009-8-6 15:14
无所谓了,都是这样的世界啊
要我怎么说呢?想来想去什么都想不明白,还比较同意你的观点哦!
决定了就不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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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_yr 发表于 2009-8-6 15:48:17
人怕出名猪怕壮,在中国被大家熟知的论文抄袭事件大多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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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dsomeric 发表于 2009-8-6 15:50:38
靠,那《商业研究》把录用的稿子、而且已经交费的、拿到发票的文章,通知你退稿退钱,楼主有何见解,这根本不是辩解的问题,根本问题不是出在作者身上,是制度,是社会,是利益相关者,懂吗?请问,如果一稿两头并且都录用了,后来杂志再通知你退稿,请问作者的权益何在?为什么我们总是充当受害者的角色,难道真的是我们自身不好吗?根本不是,当然抄袭者是可恶的,我反对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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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keyide1 发表于 2009-8-6 15:56:38
请问2楼的上海大学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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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lbl 学生认证  发表于 2009-8-6 16:19:44
请不要说我是人身攻击,我为有二楼这类搞学术的人而感到悲哀,不管楼主是怎样描述上海大学,但事实就摆在眼前,清者自清,即使是“别有用心”,要是没做过,还怕别人别有用心?按照二楼的逻辑的话,那么台湾的陈水扁就是值得同情的吧?强烈鄙视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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