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颁发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32条第2款指出‘商业银行董事长不得由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兼任’请问:
这一规定对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减少控股股东的控制具有切实的积极作用吗?为什么呢?
楼主: yoyoq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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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疑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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