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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王东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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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511. 申 诉 状(修订稿)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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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镇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5-10-20 06:31:00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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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申 诉 状(修订稿)

2005.10.20

申诉人:王东镇男 1951年3月22日生 民族:汉 工作单位:无 家庭住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50号3-4-2室 联系电话:23996700 被申诉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因张虹、王东镇受贿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6]沈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和[2005]沈刑监字第15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的判决和裁定,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 改判本人无罪;

2、 退回不当罚没25万元人民币。

申诉理由:

一、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在侦查环节徇私舞弊

1993年初,辽宁省综合房屋土地开发公司业务部主任王丽杰同志找到我,希望我帮助他们公司联系一些贷款。我通过时任辽宁省财政厅债务处副处长的前妻张虹同志的帮助,为该公司贷得暂时闲置的财政资金1500万元人民币(已全部归还),事后王丽杰代表公司到我们家送来了30万元人民币,张虹同志收下了其中的19万元。

中央提出机关干部“五不准”以后,张虹同志委托我于1993年11月7日找王丽杰退回了14万元,次日张虹同志自己退回了5万元。据张虹同志介绍,这五万元是交给处里的公用经费。

由于张虹同志不让我介入此事,王丽杰也未向我透露更多情况,案发前我所了解的仅限于此。

案发后,张虹同志告诉我检察机关到财政厅追查的钱数是60万元,并建议由我承担她收下的14万元。考虑到此案由我而起,张虹同志在省直部门的活动能力比我要强,我承担下来不存在以权谋私的问题,以及地方政府的引资奖励办法和中介费是放开的等因素,我答应了她的要求。由于我以前对王丽杰说过有好处不要都给我,大家都分一点的话,也打算尽可能多的替朋友承担一些。所以1993年11月23日开发公司的王长永副总经理建议我向正在公司办案的检察官说明情况时,立即主动找到检察官,把开发公司向我借的用于堵窟窿的10万元现金作为我的退款交给了他们,并尽我的所能,一次就承担了43万元的责任(已退的14万,加上1993年11月20日我找王长永副总经理了解有关情况时他托我们帮助筹借用于堵窟窿的25万,我仍放在家中的4万元储蓄存折)。

由于对不上案情,对于张虹同志究竟得了多少钱也心中无底,周旋了一段时间以后,我只好说出了我知道的真实情况。

与王丽杰(其父是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退休处长)家有特殊关系的办案检察官发现并利用了我的恻隐之心,明知我在本案中分文未得,却通过承认30万可定无罪一周内放我的承诺(主要办案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六处处长张某某)、出示他人笔录、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直接告诉和诱供等种种违法手段,欺骗我出了主要旨在包庇王丽杰的伪证,并试图要我通过诬陷他人来堵塞伪证的漏洞,被我回避。

掌握了基本案情(1993年11月20日,我从王长永副总经理那知道案发后王丽杰家退款28.5万元,关树人总经理家退款6.5万元;1993-1994年的一次提审中,从办案人杨某某出示的笔录中我得知王丽杰曾向公司汇报事成后张虹要49.5万元,我要30万元;其它手段无效后,1995年7月6日办案人陈某某直接告诉我总款额为79.5万元,其中张虹得了49.5万元,王丽杰得了30万元,以及王丽杰当年在检察院自杀未遂的药片是由他提供的,要求我保王丽杰,并透露了张某某处长是王丽杰家摸着脑袋长大的;1995年11月23日的提审中,将我的得款数由30万调整为29.5万元之后,张某某处长又让我承认第一次得了20万元,第二次得了26.5万元,其中16.5万元给了张虹,1993年11月23日我找检察官说明情况之前,又有人退回的21.5万元是我委托物价局的同志退的,威胁可以一年不提我,让我死在狱中)和看清了他们贪婪、卑鄙、言而无信的面目之后,我在1995年1月份的最后一次提审中,已经推翻了他们赖以起诉我有罪的伪证(刘志刚同志主审,事先我已将有关情况托出狱的人告知亲属和省委),只是他们没敢形成笔录(办案人副处长杨某某告知)。

在法庭上,我公开了他们的犯罪行为,公诉人的所有指控都被推翻,最后哑口无言。庭审后,我通过了与王丽杰的对质和测谎。

二、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伪证定罪量刑,使无罪者身陷囹圄,有罪者逍遥法外

我在本案中收受了29.5万的口供,是办案检察官在其它手段无效之后于1995年7月4日晚至8日早连续三天四宿的提审过程中要求我编造并随之调整了四个多月的产物。虽然费尽心机,但是漏洞百出,以至主要办案人都想弃置不用了(又编出了一套前面提到的荒唐口供,我没有接受),在法庭上被我和律师轻而易举的击破了(要害为: 王丽杰到我们家的送款数目为30万元,而王丽杰编造的口供为50万元)。遗憾的是:尽管我是法庭上的胜利者,却是权力下的牺牲品。王丽杰家先后退款50万元,关树人总经理家退款6.5万元,没有受到任何追究。而我在本案中分文未收,却与张虹同志一起被冠以共同受贿50万和79.5万(相互矛盾)的罪名,判处10年徒刑,帮助开发公司筹借的25万元也成了我们受贿的罪证和赃款予以没收,岂非咄咄怪事?

无怪乎办案检察官陈某某可以自豪的表示:公检法是一家,可以翻手云,覆手雨!

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尊重历史和事实,没有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规定(详见1992年6月24日沈阳日报):凡为沈河区经济发展引入资金的有功人员,均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是引入资金额乘以1%乘以占用年限(沈阳市是0.8%,东陵区是2%)。辽宁省综合房屋土地开发公司的地址及开发项目都在沈河区,能否套用这一规定,值得研究。

我认为:92、93年正是放开搞活、纲纪国法最为松弛的时期,全国上下经商办企业,干部从事第二职业和有偿中介非常普遍,各地都出台了一些与法律冲突的奖励招商引资的政策和办法,中央提出机关干部“五不准”之后,才有所改变。纪检和法律部门应尊重具体的历史条件,对地方行政法规允许的案件,中央提出机关干部“五不准”以前的案件,主动纠正错误的案件,与其它案件应有所区别,才能体现实事求是的办案原则。只顾部门成果,不顾他人前途和党的事业的做法应予纠正。

四、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体现惩恶扬善的法律宗旨

经检察机关审查,我在以往的工作中没有刁难过任何人,收过任何单位一分钱(办案检察官刘志刚同志语),张虹同志也没有受贿的纪录。我在本案中虽有一定的包庇情节,也有主动帮助张虹和有关人员退款,忍辱负重查清案情,公开揭露检察机关某些人有组织犯罪嫌疑的立功表现。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但没有考虑我们的一贯表现和本质,反而黑白颠倒,致使天平失衡、国徽蒙辱。

由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不当判决,我和张虹被开除了党籍公职,在工作最需要我们的时候,被关押了8年和4年之久(我们都被判有期徒刑10年,张虹因病提前监外执行。由于我的亲属的不断举报和上访,我才被提前假释),受尽折磨,浪费了我们可以为国为民做出更大贡献的大好年华,还因此失去了住房(被前妻卖房还债)和劳保、医保(现行政策的缺陷),导致我妻离子散。出现了主动纠正错误有罪;与邪恶抗争有罪;徇私舞弊(办案人)和贪污(王丽杰)无罪的奇怪现象,显然与党的政策和法律惩恶扬善的宗旨背道而驰。

所以我提出申诉,希望贵院重新审理此案,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还社会以公道。

此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王东镇 二OO五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1、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6]沈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3、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沈刑监字第15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复印件

4、1999年8月29日给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贾永祥院长的信

5、王长永副总经理的证词

6、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1992年6月24日在沈阳日报上发布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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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副总经理 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 修订稿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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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东镇
viva_viva 发表于 2017-1-28 22:57:44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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