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某外贸公司一FOB中国港口条件与新加坡某商达成一笔出口交易,新商开来信用证的金额和单价均按FOB中国港口计。要求货运日本横滨港口,并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字样,请问新商为什么要这么做?我方应该如何处理?
2.英国A进口商开来信用证,以B出口公司为受益人。在信用证中要求议付时提交:“2/3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of A.Import Co.Ltd.notify accountee......”(作为凭A进口商指示交货的2/3正本已经装上船的清洁海运提单,以开证申请人为被通知人.....).。在特别条款中有规定:”The beneficiary must send 1/3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to the accountee immediately after shipment.“(受益人须在装运后立即将1/3正本提单寄给开证申请人)。根据上述条款规定,B出口公司在装运后出具了三份正本海运提单,并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不通过银行直接邮寄给英国A进口商。其余两份正本提单连同发票等其他单据一起向议付行叫单办理议付。但单据到了国外,开证行向B出口公司提出拒付货款。其理由为提单中被通知人栏漏开申请人的电话号码。根据信用证中的开证申请人名称后有电话号码。故单证不符,不能接受。单据暂代保管,请告对单据处理意见。
B出口公司立即与该提单的原签发单位的外轮代理公司联系,由外轮代理公司电告伦敦目的港的船方代理人联系开证行,并授权代为改正提单。但据伦敦船方代理人电复:该提单下的收货人持一份正本提单早已领取货物。。提单已完成它本身的使命,其余份数并已失效。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B出口公司应该如何处理?应该从中吸取那些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