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的价值”这个提法是有问题的,马克思本人并未从理论上解决这个问题。这应该可以说是创新劳动价值论的一个切入点。下面引述《资本论》第一卷第四章第三节“劳动力的买和卖”中马克思的论述来说明这个问题:
1、要从商品的使用上取得价值,我们的货币所有者就必须幸运地在流通领域内即在市场上发现这样一种商品,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因此,它的实际使用本身就是劳动的物化,从而是价值的创造。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了这种特殊商品,这就是劳动能力或劳动力。
2、商品交换本身除了包含由它自己的性质所产生的从属关系以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从属关系。在这种前提下,劳动力只有而且只是因为被它自己的所有者即有劳动力的人当作商品出售或出卖,才能作为商品出现在市场上。劳动力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
3、他(指劳动者——引者注)作为人,必须总是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财产,从而当作自己的商品。而要做到这一点,他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使用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
4、为什么这个自由工人在流通领域中同货币所有者相遇,对这个问题货币所有者不感兴趣。他把劳动市场看作是商品市场的一个特殊部门。我们目前对这个问题也不感兴趣。货币所有者是在实践上把握着这个事实,我们则是在理论上把握着这个事实。但是有一点是清楚的。自然界不是一方面造成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而另一方面造成只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
5、现在应该进一步考察这个特殊商品——劳动力。同一切其他商品一样,劳动力也具有价值。[注释:“人的价值,和其他一切物的价值一样,等于他的价格,就是说,等于对他的能力的使用所付的报酬。”(托·霍布斯《利维坦》,载于摩耳斯沃思编《托马斯·霍布斯英文著作选》1839—1844年伦敦版第3卷第76页)]
6、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就劳动力代表价值来说,它本身只代表在它身上物化的一定量的社会平均劳动。
7、因此,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可化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
8、因此,和其他商品不同,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
1、马克思把劳动力视为“特殊商品”。我们知道并不是所有商品都有价值,比如土地可以是商品,但并没有价值。
2、劳动力只是被其所有者“当作商品”来出售。
3、劳动力的出售对象并非劳动力本身,而是劳动力的支配权,而且只是一定期限的支配权。
4、劳动力作为商品来出售,是需要一定社会条件的。
5、可以看出马克思“劳动力具有价值”这个观点的来源!
6、从引文6、7、8条可以看出,“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只是一种类比,只是可以“化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如果坚持认为生产生活资料的劳动时间就是生产劳动力的劳动时间,我们就会把间接劳动当作价值的一个来源,从而得出机器也能创造价值的错误结论。
由以上分析可见,“劳动力的价值”在理论上不是一个严谨的范畴。马克思是用霍布斯的观点印证自己的观点,而不是通过理论演绎出来的。再说,劳动力的“生产”和一般商品的生产根本不能相提并论,比如劳动者的生活消费就是劳动力的“生产”过程,这个过程和商品生产过程毫无共同之处。因此,我觉得用“劳动力的交换价值(或价格)”来代替“劳动力的价值”更为合适和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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