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中央二台对话节目专门作了一期有关“碳交易”的节目,非常有启发。我认为,碳交易之所以能够实现的前提是:
1.碳交易造成了全球性的危害,每个国家无论贫富、大小,都要承受相同的危害,这就使联合国制定法律(《京都议定书》)限制二氧化碳的排放成为可能。
2.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处理二氧化碳的成本相差悬殊,所以发达国家回向发展中国家购买排放指标,从而产生交易。
但是,在水权交易中,这两种前提有着更多的限制,论述如下:
1.水污染的影响范围很小(只能在一条河流或水系中产生外部性),污染也是不平衡的,上游企业排放污水并不会对自身企业造成影响,污染的后果全部由下游企业或居民承担。这样,上下游企业缺乏产权交易的动力,因为上游没有损失。
2.在同一条河流的上下游,企业处理污水的成本相差不大,企业会选择自己处理污水,而不是进行水权买卖,特别是在交易费用昂贵的前提下。
当然,书上讲的下游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产量情愿向上游支付一定量的治污成本,从而达到整体的利益最大化。本人个人认为不太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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