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留意收集过关于我国中小企业界定的资料,利用这次机会和各位方家探讨一下。下面是我毕业论文中的相关内容,请指正。
基于我的研究,我国中小企业的规模是差异很大的,对于中小企业中规模相对较大的,我认为不能简单的认为是“企业主的世界”。实际上这些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地方国营或集体企业,企业资产与企业主资产还是存在相当大的分离的。
我国中小企业的界定
根据2002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定义,我国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这一定义屏弃了传统上按经济成分(所有制性质)划分企业的分类方法,明确以生产经营规模作为企业分类的唯一标准。这是我国企业分类实践中的一大进步。
历史上,我国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曾经历了多次调整。1950年代,企业规模主要以职工人数来界定。1962年,企业规模改为按固定资产价值来划分。1978年,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的规定》,企业规模的划分以企业的年综合生产能力为标准。在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对中国非工业企业的规模按照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生产经营能力建立划分标准,主要涉及的行业包括公交、物资、零售回收等国营小企业。1988年,政府又对1978年的界定标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企业规模的确定主要采用了4种划分标准:一是以生产能力为标准,主要针对产品比较单一的行业,如钢铁、煤炭等。二是以生产设备数量为标准。如发电厂。三是以固定资产原值为标准,主要针对产品和设备比较复杂的企业,如机械行业的大多数企业就采用这一标准。四是以生产能力与固定资产原值两个指标为标准,主要用于界定我国的特大型企业。1992年政府曾对1988年的标准作了补充,增加了对轻工业、市政公用工业、电子工业、医药工业和机械工业中的轿车制造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
1999年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统计局根据1998年的经济统计数据,并参考了一些国家的标准,曾制定了一个企业划分标准。该标准以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为划分标准,规定:大型企业的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以上,其中特大型企业的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亿以上;中型企业的标准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00万元以上;其余的均为小型企业。但1999年的标准过于简化,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忽略了行业的差异以及没有考虑职工人数。
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施行。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2003年2月19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新标准取代了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补充标准,具有下列特点:
(1)新标准参照国外中小企业划分的经验,克服了1999年标准的不足,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立足点出发,以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等指标为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为例,对工业中小企业的界定为: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2)新标准结合行业的具体特点,考虑到了不同行业之间的差异。对规模经营程度和劳动密集程度较高的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在职工人数的要求上以3000人为分界线,高出工业企业标准1000人;对邮政业、住宿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这些经营规模较小的行业,在职工人数的要求上则远低于工业企业,分界线设为1000、800、500和200人。另外,新标准对不同行业在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上也规定了不同的指标。例如,住宿餐饮业、零售业的销售额指标为1.5亿元以下;而且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都没有规定资产总额指标。
(3)新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而且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新标准颁布的时间不长,在数据统计中尚未表现出来,现有的统计资料,包括《2003年中国统计年鉴》中所涉及到的中小企业都仍采用1988和1992年的标准。因此,除非明确说明,本论文中所引用的中小企业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中小企业也是根据1988和1992年的标准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