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j:"无论从何种角度来看,都无法得出只有国家办的企业能办而社会办的企业不能办到的事情与所实现的目标。
比如,国家只有通过办企业才能获得税利吗?私有经济所提供的纯税利更大(私有经济不需要国家投资)。国家想通过掌握一些基础资源的国有企业以控制整个国民经济吗?这种控制是否会损害社会经济?同时,通过相关法律,国家根本不需要设立企业来获得这种国民经济的控制权,那怕完全是私有经济,国家同样可以控制国民经济。而马克思所设想的国有企业应该是没有剥削关系在里面的企业,那么现在的国有企业是否做到了这一点,就算做到了,那它是否顾及到“全民”的利益(即公有制的利益)?
因此,国家从国有企业那里所达到的目的,有什么是私有经济所不能达到的?
在此文中,本人特别强调私有经济比国有经济更具社会主义属性,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国家能够从私有经济里获得“无本万利”的好处,相比,国家则因自己所办的企业而负担累累。
国家总是一有好处就首先想到给予自己办的企业,这种情况算是处理好“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关系了吗?比如4万亿投资,国有企业占去了大半,这说明了什么?"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516902&page=6
看到hhj先生这几天的遭遇不免有些同情(大概是惺惺惜惺惺的原因),并奇怪前两天我怎么没注意到?
我这里想给您提个建议:建议将您那篇文章的题目,
从“私有经济比国有经济更具社会主义属性”,改进为——“股份经济比国有经济更具社会主义属性”。
因为您所说的“私有经济”,综合起来看,实际上是和“现代股份经济”(或者私人控股的股份经济)差不多的一种东西;只不过前者是分解开来看,后者是综和起来看罢了。
并且这样一来,就不会仅仅因为一些概念上的混乱而引起那么多误解了。
例如上述引文中,我们将其中的“私有经济”全部替换为“股份经济”,就会成为这个样子:
“无论从何种角度来看,都无法得出只有国家办的企业能办而社会办的企业不能办到的事情与所实现的目标。
比如,国家只有通过办企业才能获得税利吗?(私有)“股份”经济所提供的纯税利更大(〈私有〉“股份”经济不需要国家投资)。国家想通过掌握一些基础资源的国有企业以控制整个国民经济吗?这种控制是否会损害社会经济?同时,通过相关法律,国家根本不需要设立企业来获得这种国民经济的控制权,那怕完全是(私有)“股份”经济,国家同样可以控制国民经济。而马克思所设想的国有企业应该是没有剥削关系在里面的企业,那么现在的国有企业是否做到了这一点,就算做到了,那它是否顾及到“全民”的利益(即公有制的利益)?
因此,国家从国有企业那里所达到的目的,有什么是(私有)“股份”经济所不能达到的?
在此文中,本人特别强调(私有)“股份”经济比国有经济更具社会主义属性,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国家能够从(私有)“股份”经济里获得“无本万利”的好处,相比,国家则因自己所办的企业而负担累累。
国家总是一有好处就首先想到给予自己办的企业,这种情况算是处理好“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关系了吗?比如4万亿投资,国有企业占去了大半,这说明了什么?”
您看,这样改进一下情况是不是好多了?
不当之处请指教并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