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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商业银行该如何作为?
http://finance.sina.com.cn/zl/ba ... yarrcc86344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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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银行能从防范合规性风险角度出发,真正把握好住房贷款的各环节,有效控制居民加杠杆行为,防止信贷资金通过个人消费贷等渠道变相流入房地产,则或能实现与限制信贷流入投资投机性购房之政策要求殊途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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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思义,自住性购房是指购买房屋是用来自住的购房行为,体现了房屋的消费属性。与之相对应的,投资投机性购房则指购买房屋意在获取未来的房地产资产增值或价差收益为目的的购房行为,体现了房屋的金融属性。从经济学意义上,房地产投资与投机在出发点、资金占用时间长短、操作手法等方面具有微妙的差异。房地产投资意在通过出租获取长期稳定的租金回报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升值,一般不受短期的利益冲突而迅速改变;而房地产投机着眼于通过短期市场上房地产价格的浮动和土地增值赚取高额差价,资金占用时间短,流动速度快,属于短期的资本狩猎行为。但二者的本质相同,即都是依靠房地产价格的浮动和土地的增值获得预期收益,在实践操作中二者的界限并不明显,存在互相转换性。
显然,无论是自住性购房还是投资、投机性购房,在概念界定上并不存在太大的困难,但在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在信贷领域,所有概念上的差异性都被抽象为一个简单的行为:买与卖的行为。
所谓知易行难。单纯在购房这一环节、这一时间节点看,我们要分辨购房者的行为属于自住性购房还是投资投机性购房,其实并不容易。对于银行而言,要据此在信贷上做出不予准入的决定则更加困难。
尽管我们可以简单地把三套及以上的购房认定为投资投机性购房,——这一点似乎并无疑义,而且已在诸多城市的限购限贷政策中已经得到了体现,即三套以上的购房行为根本就不能获得银行贷款,自然也就不存在限制信贷流入的问题了;但在二套房购房买为认定上则显然会存在分歧,而且也并未被列为限购限贷对象。
毫无疑问,在二套房购房行为中,客观上有不少属于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对于这类购房行为,现行的房贷政策,无论是统一的还是因城施策的政策,除了在贷款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等方面有差异化安排外,对购买二套房是否属投资投机性购房并无清晰界定。
我们凭什么认定某人购的二套房不是用于自住而是用于投资或者投机?事实上,无人能够也无权认定某人的购房行为是属于自住还是投资或者投机。即使自住性购房也有初次置业与改善型购房,以及在现行体制下存在的、为满足子女入学的“学区房”。如果我们连居民改善性购房、学区房需求都加以遏制,显然与社会主义发展的原则导向即满足人民群众不断丰富的物质文化需求之目标相背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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