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王志成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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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当代国外经济学家剩余价值理论评述 裴小革 [推广有奖]

青水一行 发表于 2010-1-8 14:01
在中世纪的法律中,作为封建世簇对其封地的农民,是可以这样霸占的,并得到法律的保护。当下由于社会关系的进步,法律对这种霸占不再保护了,但由于生产关系的不平等,当下对剩余价值可分配部分的霸占,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不是保障平等的,法律的平等也只是法律面前的,法律是保障人民政治,经济,生活按照正常秩序运行的。法律不保护平等,这一点为痴人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误解。高手兄,汝在青水面前,基本就是一个白痴。
        以后你说话严谨一点。用概念准确一点,这样就不用那么多的话来解释。我和你不是封建世簇的关系,比喻是不恰当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你对这个概念有误解还是别人对这个概念有误解?是你聪明过头了吧?
      和你讨论问题要一个概念一个概念的和你澄清来约定,是件麻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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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水一行 发表于 2010-1-8 15:3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概念,不过名相耳,止于相之心识,欲也。相之本,道也,如如不动,道即无相,无相而平等有相别,所谓道,即相与相之关系也,社会关系本平等无碍,欲而迷,迷而争,尘劳也。不平等而产生也,法律其于社会关系,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下制定的法律,所保障的不是平等,只是法律面前的平等,法律制定的不平等而执行的法律面前的平等,只对于剥削者有意义。我一直视法律工作者,为刮地皮的,只不过披了一件漂亮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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