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煤矿企业处于基建阶段,经营期限为2008年1月到2009年1月,现经营期限已过期。且该企业在2008年进行了年检,现在煤矿兼并主体对该煤矿企业的应如何处理?
相关法律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实收资本;
(六)公司类型;
(七)经营范围;
(八)营业期限;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分析结果:
1、经营期限为公司登记事项,现在已经过了期限,必须进行变更登记,结合公司登记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进行,并不必然导致该煤矿企业注销。
2、本次经营期限为一年的原因在于基建矿井的施工工期为一年,所以经营期限届满的原因在于企业经营范围的有效期已到期。所以无法通过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修改章程的方式完成经营期限的变更。
3、该煤矿企业要被兼并整合,故其在初步进行基建后便停工,基建没有完成,必然无法取得煤炭开采的许可证件,无法办理经营范围为原煤开采的新的营业执照;基建未完工,但其面临被整合,也无继续进行基建的可能,也无法继续获得基建的许可,无法办理经营范围为“资源整合技改扩建相关服务(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的营业执照。结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该煤矿无法获得继续基建或原煤开采的许可,应当自许可到期后申请变更企业经营范围,将“资源整合技改扩建相关服务(不得从事煤炭生产)”删除,从而成为单纯的一个企业或将公司注销。
资源整合主体的处置方案
1、该煤矿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但并不必然注销,该企业仍然作为一个法人存在,具备签约的主体资格;即使面临超范围经营的问题,也不阻碍其作为一个法人存在。
2、在兼并重组的方式上,不宜采用股权收购方式,而应当以资产收购方式向煤矿企业收购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