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1:新股发行机制中首次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
法条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这两条有谁帮忙解释下,怎么理解啊!
问题1,法条1中所说的老股是法条2中所说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吗?
问题2,是说1年不得转让的是针对大非,已持有3年的老股可以转让是指小非吗?那法条2中规定1年不得转让并不是针对所有股东咯?
望各位大神解答!万分感谢!


雷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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