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8qi8 发表于 2009-9-17 12:54
如果妻子做的馒头只供家人享用,馒头没有“价值”。
如果妻子做的馒头“为卖而生产”,则馒头有“价值”,但是,前提是妻子“为卖而生产”的馒头应该属于“社会分工所必需的一部分”,妻子生产馒头的劳动应该属于社会劳动或人类抽象劳动的一部分。
假如妻子做馒头时没有想卖,但是做好了馒头又想卖了,这时候馒头是否有价值呢?
按照你的逻辑,这时候的馒头是没有价值的,因为妻子当时并不是“为卖而生产”的,所以就是没有价值的。呵呵,你不觉得你的逻辑很滑稽吗?
还什么"必须是社会分工的一部分"啊,什么“妻子生产馒头的劳动应该属于社会劳动或人类抽象劳动的一部分”啊,妻子是社会的人,是社会的一部分,妻子生产的东西当然也是社会的一部分生产的东西了,除非她不是社会的人。而她生产的馒头,当然是社会分工的一个生产类型了。
你用的概念太多,太混乱了,一会是“为卖而生产”,一会又是什么“社会分工”、“社会劳动”、“人类抽象劳动”,到底按照什么概念判断问题呢?
唉,我只有哀叹了。
您是不是岁数很大,老糊涂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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