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
我无法判定在这里的“监护人”的译法是否准确。如果只是一个比喻,这是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如果是商品的属性,则是一个错误的属性。 (1)“监护”的对象,如果按照法律上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那么商品由于不是人(除非是奴隶),“监护”一词不适用。(2)“监护人”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商品的具有“所有者”的属性并不能撤销。没有“所有者”和提供者的对象不是商品。
把“所有者”和“监护人”等同起来是道德上的错误。一个人可以是其孩子的监护人,但不是孩子的所有者。
二、“人们扮演的经济角色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人们是作为这种关系的承担者而彼此对立着的”:
人并不是经济关系的承担者,不是因为关系对立,而是因为利益对立。因为一般来说交换关系是对等的。 商品交换的过程完全是由人自主发起的,“人”不是这一行为过程的被动接受者。没有商品交换,人仍然可以过自给自足的生活。人们在这种关系中的对立,完全因为利益的问题。因为这种关系完全可以因为相互需要而成为一次互利双赢而且没有异议的合作。此时哪里来的对立?这种天生就有对立的说法,是为其阶级斗争说提供证明的。
三、“商品....随时准备不仅用自己的灵魂而且用自己的肉体去同任何别的商品交换”:
在这里,Marx幽默的比喻可以 给商品赋予了灵魂和肉体,却把交换者的“人”看成只有被动接受整个过程的躯壳!哲学家是解释真理的还是颠倒黑白的?
四、“商品所有者的商品对他没有直接的使用价值”:
我相信谁都不会相信这句话。最好用“边际效应”解释。
五、“可见,商品在能够作为使用价值实现以前,必须先作为价值来实现”:
我确信老马把价格体现和实际价值混为一谈了,因为交换过程的唯一体现就是价格。 对于“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概念,老马从未区分清楚,因为“使用”只是一个形容词,“使用价值”必定是“价值”的一种。或者有高手和专家来解释?(如果不是两个词的翻译错误,)哲学家连全体和部分都分不清是应该的吗?
六、“同一过程不可能同时对于一切商品所有者只是个人的过程,同时又只是一般社会的过程”:
这句话的含蓄,是整个marx著作的经典之作。我就不相信,历史上不存在以物易物的、局部范围的贸易吗?非要和社会过程沾边吗?说是社会过程,无非是为下面论述的“货币”的存在埋下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