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通有一则消息,大意是中央国资委向各大国际投行致函,声称保留拒付所属国企购买衍生产品价款的权利。
香港同事大为不解,疑惑的是,既然是企业买了人家的东西,怎么可以拒不付款?而且还大模大样地发函给人家,赖账的居然可以如此理直气壮么?
我也无语。不知国资委出此招的想法如何?真想赖账么?恐怕一纸通函当不了挡箭牌用。最有可能的是,吓唬或者警告一下国际投行,不要老是打国企的主意,骗它们购买这样那样的泡沫衍生品,把国企当傻瓜骗,未必就能收到钱。
显然,如果国企与国际投行的买卖合同是在境外签署,或者注明了按照境外法律处理纠纷,那么所谓拒不付款的任何文件都是没有实际用处的,对方可以根据属地法律起诉国企,拿回价款。国资委这个举动实在令人费解。
这倒让我联想到家长教育子女的例子来。孩子调皮捣蛋不服管教,家长拿孩子没有办法,只好把邻居家孩子叫来警告一番,不许他们带坏自己的孩子。这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吗?也许,国资委会另外发文给下属企业,如果谁再胆敢拿国家的钱不当钱,上当受骗,就地革职处理云云,或者要求超过一定额度的衍生品交易必须先获得国资委批准,这才是为人父母之道吧。
子不教,父之过,与他人何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