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是使用价值和劳动价值的统称
2017年3月20日 江津·张杰
前面的文章论证了“交换价值不是价值”和“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现在读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是:价值到底是什么呢?小张今天必须解答这个问题。
由于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又承载在产品当中,因此价值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劳动创造,一经创造就存在,不受其他因素约束,即劳动决定价值;
二是产品承载,产品没有发生变化,价值就不会发生变化,即价值具有确定性。
劳动和产品的构成要素
前面的文章已经给劳动下了定义:劳动是人有意识、有目的地改造自然和社会,以满足人类需要、为人类服务的活动。
构成劳动的要素主要有:劳动性质(脑力劳动、体力劳动),劳动技能(复杂程度),劳动熟练程度,劳动强度,劳动时间。
劳动性质和劳动技能决定劳动的形式和功能(即用什么样的方式生产什么样的产品),小张把它俩合起来定义为“劳动的质”。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决定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产品的多少,小张把它俩合起来定义为“劳动效率”。于是,劳动的五个要素就变成了三个要素:劳动的质,劳动效率,劳动时间。
劳动的目的是生产产品,产品的构成有两个要素:产品的质(即产品的品种和功能),产品的量(数量)。
劳动的质决定产品的质,劳动效率和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产品的量。
价值是什么?
小张又请渔夫朋友出来演个节目:
某月,渔夫徒手捉鱼,每天能捉10斤鱼,30天捉了300斤鱼。
这里,徒手捉鱼是一种体力劳动为主的技能(简单说句,不存在纯粹的体力劳动,再简单的体力劳动都包含一定的脑力劳动成分,否则劳动无法开展),是“劳动的质”,这个“劳动的质”决定了“产品的质”是“鱼”;每天捉10斤(鱼),是“劳动效率”;30天是“劳动时间”;“劳动效率”和“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了“产品的量”是“300斤(鱼)”。
在这个案例里,付出的劳动是:劳动的质(徒手捉鱼)×劳动效率(每天10斤)×劳动时间(30天),收获的产品是:产品的质(鱼)×产品的量(300斤),付出的劳动与收获的产品形成了完全对应的关系:
劳动的质(徒手捉鱼)×劳动效率(每天10斤)×劳动时间(30天)=产品的质(鱼)×产品的量(300斤)
现在,劳动已经付出、产品已经收获,该问价值在哪里了,小张开始征求群众意见。
小张问:这300斤鱼有没有价值?
某人说:有哇。
小张问:有什么价值?
某人说:渔夫捉的是野生鱼,比较值钱,在小城市50元一斤可以卖1500元,在大城市100元一斤可以卖3000元,有些买主特别喜欢吃野生鱼,卖200元一斤都有可能。
渔夫说:我的鱼自己吃,不卖钱,我居住的地方也没有条件把鱼运到城里去卖钱。
某人说:不卖钱就没有价值了。
渔夫说:扯淡,你那个“价值”是什么鬼?难道我辛苦一个月就没有价值了?你知不知道,这300斤鱼是我全家过去一个月找到的唯一的食物,有鱼吃才没有饿死人,我认为这才是价值!
在这里,某人对于价值的理解不符合价值的特征:
1、“不卖钱就没有价值”,这是在劳动之外增加了一个决定价值是否存在的附加条件,不符合劳动决定价值的特征。
2、“在小城市50元一斤可以卖1500元,在大城市100元一斤可以卖3000元,有些买主特别喜欢吃野生鱼,卖200元一斤都有可能”,这个判断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不符合价值“具有确定性”这个特征。
3、“1500元”或“3000元”是货币币值,《交换价值不是价值》一文里指出“货币体现的仍然是商品与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而不是商品本身的价值。”
而渔夫对于价值的理解则符合价值的两个特征:
1、自己捉的鱼自家吃,在此过程中只有一个因素对价值的形成起决定性作用,这个因素就是渔夫捉鱼“辛苦一个月”,与其他因素无关,即劳动决定价值。
2、鱼是一种食物,无论渔夫吃、家人吃还是小城市的人吃、大城市的人吃,这300斤鱼提供的热量和营养是确定的,具有客观性和唯一性。
现在,我们用价值论中的有关概念来给渔夫理解的价值命名:“这300斤鱼是我全家过去一个月找到的唯一的食物,有鱼吃才没有饿死人,我认为这才是价值”,这里的“价值”就是“使用价值”。“难道我辛苦一个月就没有价值了”,这里的“价值”就是“劳动价值”。
由于使用价值是由劳动创造和决定的,与其他因素无关,因此:
劳动价值=使用价值
把这个等式与前面形成的等式进行比较:
劳动的质(徒手捉鱼)×劳动效率(每天10斤)×劳动时间(30天)=产品的质(鱼)×产品的量(300斤)
我们会发现两个等式的涵义是一致的:
这个等式的左边是“付出的劳动”,也就是“徒手捉鱼30天”,蕴含着已经固化到产品中的“劳动价值”;等式的右边是“收获的产品”,也就是“300斤鱼”,承载着看得见的“使用价值”即“300斤鱼能够食用”。
把等式去括号:
劳动的质×劳动效率×劳动时间=产品的质×产品的量
左边:劳动的质×劳动效率×劳动时间,承载劳动价值
右边:产品的质×产品的量,承载使用价值
把等式改为文字叙述:
问:价值是什么?
答:价值是产品中承载着的使用价值,同时也是固化到产品中的劳动价值。价值是使用价值和劳动价值的统称,使用价值和劳动价值是价值的两个方面。
以后,小张把使用价值称为价值的“使用端”,把劳动价值称为价值的“劳动端”。
价值只有定义为使用价值,才能与社会财富形成映射关系
在当今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完全由单一环节劳动生产的产品几乎不存在,并且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分工各环节之间普遍存在经济行为,于是可以将全社会的产品(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分为两大类:
1、既核算成本又核算卖价的产品即商品,这是大部分经济学研究的对象,这个东西很容易理解。而商品的卖价与成本之间的差额形成“利润”,实际上这才是所谓的“商品的价值”的核心追求。
2、可以核算成本,但是不核算或不完全核算卖价的产品。这些产品有的不可能进行买卖,有的可以买卖但是条件不允许买卖,有的可以买卖但是国家不打算将其推向市场,有的可以有偿使用,有的可以无偿使用,主要属于国家重大基建或基础性工程、国家战略性产品、城乡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类公益性设施等等,它们的价值不在于追求利润,而在于为国家和社会提供使用价值、发挥综合效益,可核算的经济收益是不能完全衡量其价值的,例如: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南海造岛工程、青藏铁路、神威太湖之光超级计算机、航天发射场、天宫二号、北斗卫星导系统、辽宁舰、城市道路、农村公路、市政公园、公办学校……等等,这些产品不是商品,只有成本、没有价格,简称“非卖品”。
显然,这两大类产品构成了我们通常所说的整个社会所拥有的“财富”(特指社会现象中的财富,不包括所谓的“自然财富”)。
但是,有些学者仅仅认为财富是具有交换价值的东西即商品。例如:
古希腊思想家色诺芬把“财富”与“经济”概念等同起来,然后另一位古希腊思想家亚理士多德则认为“经济”是家庭或国家财产经营活动,而“财富”是“货值”,与“商品”概念接近。
英国经济学家戴维.W.皮尔斯主编的《现代经济词典》中对财富下的定义是:“任何有市场价值并且可用来交换货币或商品的东西都可被看作是财富。它包括实物与实物资产、金融资产,以及可以产生收入的个人技能。当这些东西可以在市场上换取商品或货币时,它们被认为是财富。”
中国经济学家、虚拟经济理论的开创者之一刘骏民教授认为,财富的本质属性是价值的而且可以不具有物质属性,所以虚拟资本(Virtual Capital)是一种单纯以价值形式存在的真实财富,它甚至更能体现市场经济中财富的真正属性。
如果将财富定义为具有交换价值的商品,即使抛开“交换价值不是价值”这个论断不提,那么这个定义就存在几个矛盾的问题:
1、只有商品才具有交换价值,那么不是商品的产品,例如上面指出的“非卖品”,算不算财富?
2、很多商品不是产品却具有交换价值,比如纯粹的所有权、使用权、冠名权、转播权……甚至“性”,都可以进行交易,算不算财富?
3、货币也具有交换价值,而且直接按其面值计价,货币算不算财富?
4、交换价值是用货币来计价的,如股票、债券、房产的价格经常被炒作得很高、远远脱离其实际价值,经济界称其为“泡沫”,经济泡沫算不算财富?
5、“物以稀为贵”,商品的数量越少“价值”反而越大,是不是可以采用减少产量甚至“砸东西”的方式来“增加”社会财富呢?
显然,将财富定义为具有交换价值的商品,是不正确的。财富的一部分是商品,同时商品又有一部分“溢出”了财富的边界。经济学领域基于交换价值核算的“经济总量”与社会财富总量,应当理解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并不具有完全的映射关系。
现代汉语词典定义:“财富是具有价值的东西”。马克思也在《资本论》中指出:“不论财富的社会的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的内容。”因此,现代汉语词典定义中的“价值”,应当定义为使用价值,并且只有定义为使用价值,才能完全地概括社会财富,价值与财富之间才能形成完全的映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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