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杀人案”真正的罪魁祸首是“公知”“法律党”——是他们把高利贷合法化:“高利贷不是剥削是利国利民大好事”、“高利贷很好,这是资金优化配置的结果。资金应该配置到效率最高的项目上,也就是能够支付最高利息的项目上。这和拍卖一样,商品应该卖给出价最高的人,谁也没有说商品应该卖给出价低的人”、“放高利贷是为社会创造财富,是利人利己、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对繁荣经济有非常大的作用”(茅于轼);“市场派,或者赞同自我负责的人,不会反感高利贷,即使利息高达百分之一万,借了再喊冤,活该”(连岳)……而他们这样做时非常清楚:高利贷合法化必然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中国这个社会信用程度很差的,赖账的事、有纠纷的事比较多……应该让老百姓逐渐在实践中去懂得怎么做对人对己都有利,以调整自己的行为”、“应该出台一个法律,肯定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用自己的钱去做民间借贷是不需要监管的……民间集资可能会有点问题”、“犯法的事情,我仍然在干”、“小额贷款吸收存款是犯法的,这是要坐牢的。人民银行给我来信,让我停止,提醒我这是犯法的,但是我不去管它”、“现在全世界小额贷款的实质,就是高利贷的合法化”、“我的主张就是不是看它担保什么,而是看事实”、“宪法都改了几回了,法律为什么不能改?我不怕,大风大浪我也经过了”、“我就敢于吸收存款,不合法啊,但我不怕……我就不信,是我坐牢还是你改法律?”(茅于轼)……明知会出现问题还铁了心蛮干到底,这就意味着他们在把高利贷合法化本身就默许了利用黑社会逼债这一“潜规则”。
“公知”借“辱母杀人案”大骂司法不公、警察不作为。不对。真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是“公知”“法律党”:
——你们不是坚决主张“法无禁止皆可行”吗?当你们把高利贷合法化时,明令禁止利用黑社会逼债了吗?——2012高利贷合法化是不是意味着以前关于惩罚高利贷逼债的法令法规失效?是不是意味着“法无明文禁止利用黑社会逼债”?
——既然“法无禁止皆可行”,既然“高利贷合法化”、“市场自发调节”“公权力退出”、“警察不能介入经济纠纷”,那警察岂敢干预黑社会逼债?——“公知”“法律党”不是最恼火“打黑”吗?不是“打黑就是黑打”、就是“文革复辟”吗?怎么现在又大骂警察不打黑了?顿时令人想起鲁迅的话:“无论古今,凡是没有一定的理论,或主张的变化并无线索可寻,而随时拿了各种各派的理论来作武器的人,都可以称之为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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