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创业的本质是一种股权式合作
于德浩
2016.4.2
合伙与合作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共同协作方式,但我们往往予以混淆。企业的一般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融资发展模式,本质不是“合伙”,而是一种股权式合作。
合伙是一种模糊的概念,经济学中很难界定,但现实中却很常见;而合作的定义清晰简单,只有债权式和股权式两种。媒体上经常看到的,“你要合伙创业还是单干起家?”这本身就是一个伪问题,创业从来就没有单干或合伙,只有广泛的合作,只是形式不同而已。记住,商业交易只有合作,没有合伙;那种所谓的合伙,是权责不明的合作,是有中断隐患的合作。
“投桃报李”是合伙,而“投桃报桃”才是合作。常言道,“亲兄弟明算账”。就是说,兄弟之间处理家事,要以“合伙关系”处理;但是,两人的商业往来要以“合作关系”处理。举例,哥哥请弟弟吃饭花1000元,弟弟给侄子买了一个10元钱的玩具;这个过程,哥哥要是责怪弟弟没多花990元买玩具就是不对的。而如果弟弟借给哥哥2000元钱,哥哥就必须得还账2000元钱。哥哥就不能这样说,“我只还1000就行,得减去请你吃饭的钱。”这就是“一码归一码”的处事原则。
现实中,人们经常把合伙和合作混一起,一有矛盾,陈谷子烂芝麻全出来了,扯不清道不明。而如果我们能够区分合伙和合作,那么我们就能做到,“买卖不成情谊在”或者说“好聚好散”。这次意见相左,交易不成,咱下次还有机会;这件事观点不一致,并不影响我们在其他事上的合作。
合伙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共同的利益关系,而且不能计较个人得失;而合作只是一种利益交换,往往锱铢必究。其实,你真能“合伙关系”的人很少,也就几个亲朋好友而已;而你的“合作关系”对象却可以是任何一个人,包括亲人和陌生人。现在地球村互联网时代,“这世界谁能离得开谁”就是指的人与人之间广泛的合作关系。
夫妻之间是典型的合伙关系,这个不能AA制合作。合伙要的是亲密无间的感情,而合作只是冷冰冰的权钱交换。而且,几乎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也都是默认夫妻合伙制,“若要离婚,财产分半;家庭主妇一分不挣也要分他亿万富翁老公的一半。”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未成年是合伙,但成年后往往是合作关系。尤其是,兄弟姊妹好几个的家庭。所谓“儿大三分客”就是这个意思。再者,从“大家庭”的切实管理来言,儿女成年后,利益与父母不再完全一致。所以,长大以后“分家”在所难免。
创业初期,几个好朋友一起奋斗,是一种典型的合伙关系,这时候大家彼此利益是捆绑在一起的。但是当企业壮大时,合伙关系必须要转为合作关系;拖的越久,隐藏炸药的破坏威力越大。能够小有成就的人,自然都能力非凡,但还是会陷入“合伙内讧”的境地;就是说,不是他们的道德素质低下或处理纠纷能力差,而是这种商业模式的劣根所在。就如同,一个游泳好手在洪水中也难以存活,一个神医在病入膏肓时也无力回天。
单干起家,往往指的是债权式合作。好处就是,权责明晰,坏处就是限制合作方的能力上限。比如,你招一个技术月薪2万元,他就最多发挥2万元的价值;人家只是打工而已,不会额外卖力加班的。或者说,他只是完成你给的任务,很多时候,他会明哲保身,不会主动提出更好的具体建议。还有一点,他来去自由,合适就干,不合适就跳槽。
老板的一般应对方法,就是适当高于市场平均工资水平,而且采取递延奖金的办法。这方面做的最好的,就是华为公司。其实,华为的职工持股形式,本质是一种奖金,不是企业的所有权。“单干”的成功案例最显眼的就是万达的王健林及顺丰快递的王卫。其实,绝大多数创业成功的都是单干,自己持有公司的100%股权,与陌生人广泛合作,利益交换。
另外一种,权责相对明晰的合作方式是风险投资的资金入股。比如,某风投公司或个人出资100万,索要创业者公司的10%的股权,但不插手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表面看似没问题,但日后随着利益的扩张,纠纷很难避免。比如,公司后来做大每年营收1亿,都要分红1000万给原来的风投股东。创业者本人及后来的投资人总是心有不甘,各种摩擦和再谈判往往不可避免。现在的补充做法,就是预签回购协议;比如,3年后可以500万回购8%的股权,仅给保留2%的股权。
最坏的商业合作模式,就是技术入股。可是,网上却疯传这一模式,什么微软、苹果、百度等等都是以此成功。说白了,这只是为迎合普通人创业的意淫心态和一夜暴富的幻想。如果你要认为,比尔盖茨只是因为当时是个写程序的高手,就成了现在的世界首富,那就太异想天开了。商业成功从来就与技术无关,就如同王菲所说,“我只是商业上的成功,真唱歌比我好的人比比皆是。”
现实的创业公司技术入股往往是悲剧,要么技术被忽悠,比市场平均工资少了一多半;要么创业者被忽悠,白浪费10%的公司股份,招了一个吃白饭的混子。
最后,若真要创业,一定要寻求广泛合作,权责明确,具体形式不重要。宁要一诺千金,不要寄希望于一纸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