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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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和巴斯夏定理:给民科们启启蒙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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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做任何事,都是有代价的、有成本的。因此,人们只能在代价之间权衡,即两害相权取其轻。有的人总是梦想着没有代价或成本的天堂,而不肯考虑一下,他们所说的天堂里,到底有没有代价和成本,以及,如果还有代价的话,这个天堂是否比人世间的其他社会制度安排的成本要低。他们总以为,取消了人世间的各种社会工具,比如货币、交易、家庭、企业、法律和国家等等,与其相伴随的成本就消失不见了,这种想法可以真切地叫做黄粱美梦,可惜梦醒时分,一切变得比地狱还糟糕。
科斯先生从现实(两害相权取其轻)出发,以外部性问题为切入点,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不是他自己命名的,而是后辈斯蒂格勒命名的)。
让科斯名垂经济学历史的,是他给出的著名案例和结论,我将之称为“牛吃麦”。
牧人A与农民B是邻居,他们有共同的地界。
牧人的牛是散养的,平时任由它们在牧场里游荡,在没有栅栏的情况下,隔壁的麦子香气,难免吸引牛群越界去吃麦子。麦田被糟蹋得惨不忍睹,牛们当然对此不负责任,只有牧人才是有责任的(假定麦子的处置权在农民一方)。这是典型的外部性损害,即负外部性。
而对于负外部性,旧福利经济学家庇古认为,既然人们无法通过市场交易的方法来解决,那么,就应当求助于政府的干预,并且一律由政府干预,这被称为庇古教条。
科斯先生就是针对庇古教条展开批评的。
科斯认识到了外部性问题的实质,就是双方未能获得有效的赋权,从而产生争议,进而诉至法院或行政部门。
科斯隐含地问了个问题:如果两方之中的任一方获得了权利,那么还会存在外部性问题吗?
对此,科斯做了个假设,如果权利随意地赋予任一方,只要交易费用为零,那么双方就可以通过谈判,进行权利的交易,从而达至两人的总效率最大。
我擅自修改了科斯的表述,让他的思想表达得更清晰,参见下表。
表一 农民拥有麦子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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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亩数      牧人的边际收益   牧人的边际赔偿(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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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                        3
3                     5                        3
4                     3                        3
5                     1                        3
------------------------------------------------------------------
当法院认定麦子的权利归于农民,即任何人侵害了农民时,必须赔偿,否则法院就要强制执行赔偿。
按照科斯,权利界定清楚后,只要法院允许交易,那么牧人就会进行经济计算,让牛过界的成本和不让牛过界的成本从边际上孰轻孰重。牧人找到农民,就边际赔偿额进行商量(协商赔偿的行动已假定无费用),最后双方同意,每祸害一亩麦田,牧人付给农民3单位货币。牧人回头看了看上面的表格发现,让牛越界的第一亩,是有利可图的。牛群吃到了精饲料,体重增加了,牛肉的价值增加了9单位货币,而就此的赔偿只需3单位货币,让牛越界就势在必行。其实,这里的赔偿,不过就是牧人的成本,实质上,相当于牧人向农民购买了麦子的权利(对损害实行自愿赔偿本质上就是购买)。如此,按边际原则,牧人把牛群约束在第四亩上(约束牛群的行动已被假定无费用)。现在算算两个人的总账:农民获得了满意的赔偿,无净损失;牧人支付了额外的赔偿后,牛群的总价值超过了赔偿(总成本)达至利润最大化;加总来看,两人构成的社会总效率获得最大化。
科斯又设想了另一种赋权方案,见下表。
表二 牧人拥有麦子的权利
------------------------------------------------------------------
越界亩数      牧人的边际收益   农民的边际赎买
-----------------------------------------------------------------
1                     9                        3
2                     7                        3
3                     5                        3
4                     3                        3
5                     1                        3
------------------------------------------------------------------
假如法院判决农民没有自己所种植的麦子的权利,而是牧人拥有处置权。(尽管这很荒谬,那么也是法院荒谬,而不是当事人荒谬)科斯问道:这种情形下,同上面的情形比较,在效率上有分别么?答案出乎一般人的预料,没有分别。
农民尽管对法院判决有意见,但我们先不考虑,而是从这个前提出发,看看农民有什么办法制止过度侵害。交易的方向现在掉了个个,农民找牧人协商,最后双方同意,农民每购买一亩麦子的权利,需支付牧人3货币单位。那么,牧人会放纵自己的牛群全面越界么?看看上面的数据,就可以知道,理性的牧人是不会放纵他的牛群的,因为那样是跟钱过不去,跟自己的利益过不去。当牛群越界到第五亩时,牧人的边际收益只有1单位货币,而成本(放弃掉的从农民那里得到的赎买金)是3货币单位,要干这种蠢事么?理性的牧人是不会的,所以,约束牛群的界限就落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第四亩上,从总效率角度,结果同上。(而财富的分配是与上面的情况极其不同的,但这与科斯要讨论的问题,即权利交易带来的总效率问题,是无关的)
这样,科斯完成了他的第一定理: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形下,不论产权属于谁,只要界定清楚并得以执行,外部性双方就可以通过协商进行权利的交易,并达至总效率最大化。
怎么理解科斯的第一定理呢?有人说后一种赋权方案是不公平的。这是有道理的,但是,他们都没有抓住科斯要说的意思,并且是正确的意思。科斯无非是说,外部性只是一个表象,根本的问题在于产权没有界定清楚,如果在交易费用为零时,权利也界定清楚了,那么,外部性就消失了,“市场失灵”也就消失了,市场将解决问题。用更为简洁的话说,就是,产权的确立,是市场能够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这是显而易见的,双方都不承认权利的结果,肯定不是交易,而是打架);市场失灵,本质上是因为权利没有被有效确立。(至于某一特定的赋权方案是否公平,乃是另外一个问题了,它考验的是政府即赋权者,而不是当事人即被赋权者)
科斯第一定理的要旨是:产权界定和有效执行,是市场有效运行或市场不失灵的重要条件。
科斯接着讨论了现实世界,即交易费用为正的世界,双方谈判需要支付代价,执行双方的决议需要支付代价,监督执行需要支付代价,如此等等。
那么,立刻的,科斯就来到了他的第二定理:交易费用为正时,即便权利被赋予并被法院有效监控,交易可能进行,也可能不被进行。
科斯第二定理的要旨是:当交易费用超过了交易两方能够从中获得的增益,那么,交易就不可能;反之,交易费用小于交易带来的增益,交易就是可能的。
两种情形都不能称为市场失灵,因为企业化和国有化方案的成本未必低于市场的交易费用,可能低于,也可能不低于,需要企业和政府进行仔细的经济计算,即两害相权取其轻。庇古教条不可挽回地被打破了,现在的经济学家改口说,“政府干预有时能够提高经济效率”。如果你非要称市场失灵,那么你也就要知道,按相同的逻辑,政府也一样会失灵。
这就是科斯对外部性探讨做出的不朽贡献。
值得一提的是一百多年前一个法国的异类(法国人在他之后,对经济问题的研究,乏善可陈),巴斯夏。
科斯第二定理,其实是巴斯夏思想的再次发现。
巴斯夏在他的《和谐经济论》谈交换的章节里,陈述了与科斯第二定理一样的内容。
不仅如此,巴斯夏还引入了动态分析。
因此,可以认为,科斯第二定理其实应当叫做巴斯夏第一定理,或者叫做巴斯夏—科斯静态定理。
巴斯夏第二定理的要旨是:人类社会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费用的新方法一旦被人们发明出来,分工和交换就会向前发展,社会生产力和生活水平就获得提高;当这些方法的创新处于间歇阶段,分工和交换就会在增加收益与增加的成本持平时停止不前。
这可以叫做巴斯夏动态定理。
杨小凯先生在他的《经济学原理》中,重新发现了这一定理。
乌托邦们,自认为取消了问题就可以取消代价及代价的权衡者,其实你们的学问是极不扎实的,你们总在幻想,而对现实问题的出路提不出任何有建设性的意见,只能偏执于梦境。黄粱一梦者,快醒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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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种错误去纠正另一种错误,并不能使错误得以消除;用一种邪恶来对抗另一种邪恶,最终会使邪恶得以壮大。——罗鹏
沙发
734061388 发表于 2017-5-1 08:46:3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科斯的理论有一个假设条件,那就是交易费用为零,那么在交易费用我正的情况下,产权又该如何界定,还是不是只要界定清楚就行呢?
      我记得,科斯还举过工厂排烟的例子,如果允许工厂排烟、排污,也就是把拥有排烟、排污的产权,那么这个世界将会是什么样的?
      在我看来,科斯的产权理论就是屁话。
      你还给民科启蒙,还是先给你自己启启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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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包不同 发表于 2017-5-1 13:59:2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734061388 发表于 2017-5-1 08:46
科斯的理论有一个假设条件,那就是交易费用为零,那么在交易费用我正的情况下,产权又该如何 ...
你搞错了,科斯定律的正确表述是:
如果交易费用为零,那么无论初始产权如何界定,都不影响市场达成有效率的结果.
反过来说就是:
正因为存在交易费用,所以初始产权界定是重要的,它能影响到有效率结果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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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包不同 发表于 2017-5-1 14:24:2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举个栗子
假如某工厂上马一套减少污水排放装置的设备,需要1亿美元,
如果放任这些污水排放,某小镇居民独自在家里装净水器需要费用5000万美元(忽略其他影响)
那么对社会总体来说,有效率的结果就是让居民独自装净水装置,而不去装那套大型的工厂污水净化装置.
如果界定产权给工厂,他们有权排污,那么居民就会自己去装净水器,这是有效率的,
如果界定产权给居民,那么工厂可以通过向居民支付更多钱(高于5000万低于1亿),来避免花1亿去装那套大型净化设备.
前提是工厂与居民的谈判交易成本为零.
反过来,
如果装那套排污设备费用是5000万,居民独自装净水设备的费用是1亿.
对整个社会而言有效率的结果就是装那套大型净化设备,而避免居民独自装净水装置.
如果产权界定为工厂有权排污,
那么居民可以联合起来,付钱给工厂(5000万到1亿之间)让工厂装净水装置.---前提是交易费用为零
.
楼主说道,把排污权界定给工厂好像不太公平啊——这事儿还真不太好说。
比如河北的工厂污染了环境,影响了北京居民的生活,
你觉得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工厂有权排污呢,还是北京居民有权享用清洁的空气呢?
再换一下主体,
发展中国家要多排碳,发达国家要清洁的环境,这个环境产权该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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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734061388 发表于 2017-5-1 14:57:3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包不同 发表于 2017-5-1 14:24
举个栗子
假如某工厂上马一套减少污水排放装置的设备,需要1亿美元,
如果放任这些污水排放,某小镇居民独自 ...
     翻来调去,还是科斯的那是废话。
    现实的问题是,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产权一个如何界定,不是只解读清楚就可以的。
    别在给我们上启蒙课了,还是应该给你们上上启蒙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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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734061388 发表于 2017-5-1 14:58:4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734061388 发表于 2017-5-1 14:57
翻来调去,还是科斯的那是废话。
    现实的问题是,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产权一个如何界定, ...
纠正一点:现实的问题是,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产权应该如何界定?不是界定清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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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包不同 发表于 2017-5-1 19:39:4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734061388 发表于 2017-5-1 14:58
纠正一点:现实的问题是,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产权应该如何界定?不是界定清楚的问题。
都说得这么明白了还看不懂啊
当然是按交易费用低的方式界定产权才能更有利于达成有效率的结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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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734061388 发表于 2017-5-1 20:01:4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包不同 发表于 2017-5-1 19:39
都说得这么明白了还看不懂啊
当然是按交易费用低的方式界定产权才能更有利于达成有效率的结果啊
我不懂,产权不就是界定清楚吗?怎么还有交易费用低的产权界定,恕我愚钝,请你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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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包不同 发表于 2017-5-1 20:33:3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734061388 发表于 2017-5-1 20:01
我不懂,产权不就是界定清楚吗?怎么还有交易费用低的产权界定,恕我愚钝,请你举例说明。
如果装那套排污设备费用是5000万,居民独自装净水设备的费用是1亿.
对整个社会而言有效率的结果就是装那套大型净化设备,而避免居民独自装净水装置.
如果产权界定为工厂有权排污,
那么居民可以联合起来,付钱给工厂(5000万到1亿之间)让工厂装净水装置.---前提是交易费用为零
.
因为居民联合请来去跟工厂谈判的交易费用是极高的,这一有效率的结果基本实现不了.
所以一般界定清洁权给居民,反过来让工厂决定自行安装净化设备或向居民去购买排污权,交易费用较低
这么说能明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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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734061388 发表于 2017-5-1 20:47:4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包不同 发表于 2017-5-1 20:33
如果装那套排污设备费用是5000万,居民独自装净水设备的费用是1亿.
对整个社会而言有效率的结果就是装那 ...
      “居民联合请来去跟工厂谈判的交易费用是极高的,”你所说的交易费用是谈判的交易费用,而不是产权界定的交易费用,再者,产权界定还用交易吗?还会有交易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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