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光远:适合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形式是“社会所有制”
黄焕金
一
于光远说:“适合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是什么。我考虑是‘社会所有’。这不是我说的而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说的,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最后一个自然段中马克思写道:‘以个人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比起那种事实上已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经营基础上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的所有制,自然不可比拟地是一个更为持久、更为残忍、更为困难的过程。’(郭译本第842页)在这里我没有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因为在全集中把德文中的社会所有制译成了公有制。这一段话恩格斯在《反杜林论》引用了。我身边也有一九五九年三联书店出版的吴黎平翻译的《反杜林论》,他把马克思《资本论》中用的那个词译成‘社会化财产’。他这么翻译是因为他是从英译本翻译过来的,在英译本中用的就是‘社会化财产’。可惜在一九七四年十月作者重新出版时他没有用自己的译文,却改成了《全集》对《资本论》的译文。不仅如此,而且把《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写成社会所有制的地方都与《全集》取得一致,改为公有制即公共所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译本把马克恩著作中用的两个德语词Gesellschaftlich Eigentum和Gemeinschaftlich—eigentum作为同一个中国词‘公有制’来翻译(注:英译本把这两个词分别译成Social ownership和Common ownership,也很准确)。在这件事情上,《全集》本反而不如郭大力和吴黎平早年的翻译。……这个名词与我国当前的这场改革和改革后我国的所有制结构问题的研究是有关的,它是一个有重要意义的翻译问题,因此是必须认真进行研究给予改正的误译。”
(以上于光远的言论摘自《东方赤子.大家丛书 于光远卷》250-251页)
评论:作为一个老革命者与老一辈学者,于光远的思想能够解放到如此程度,那是许多年轻人也望尘莫及的。他指出了马克思关于所有制的真正思想,及中国某些人对马克思思想的有意无意的歪曲(曲解),要求将歪曲了的事情纠正过来。在中国,公有制一直变得非常之意识形态化,而长期以来国有制又被看作是唯一的公有制体现形式。但是这些东西都已经与时代潮流不相符了,现代人类市场经济运行的丰富多样性,已经彻底打破了这种意识形态束缚。资本社会化,生产资料社会化,才是真正符合现代人类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与现实要求。政府要做的,不再是去办什么国有企业,而是去公正地监管好生产资料社会化以后,资本运作的公正性问题,特别防止公司治理中“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二
……“在我国建立起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体的新体制。”……“现代市场经济与古代市场经济相比有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它接受国家对自己的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的控制和引导……当然,我讲的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起积极作用的那种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的控制,不是那种国家为了限制市场经济的发展,压制和损害市场经济发展的控制和引导。”
(以上于光远的言论摘自《东方赤子.大家丛书 于光远卷》348页)
于光远这段话相当确切,中国要建立以市场经济为主导(主体)的经济体制。这意味着计划经济必须彻底清除掉,因为它是与市场经济相敌对的经济体制。不可能同时存在两种起主导作用的经济体制,中国过去与现在受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之祸害已经够多了。同时,所建立的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因为充分的社会化经济运行方式,需要建立相应的“政府力量”去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的控制和引导”。但这种政府作为,是建立在对市场经济自然规律性的充分认识与掌握的基础上的作为,而不是在市场经济之外,任凭人为意志与人为需要,而对市场经济的“无端干涉”。因此,市场经济的含义,既包含了市场经济的自然运行,也包含了内生于市场经济的政府因素对市场运行的主动的调控。特别要指出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决不意味着对政府因素的削弱,更不意味着象计划经济时代那样,该做不做,不该做则乱做。对市场经济运作中所形成的各个利益人法定权利的维护,就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的工作。如此,社会才能够通过市场经济而创造出尽可能大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