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五常《佃农理论》:“根据几个学者的看法,台湾的减租是对固定总额的限制,而不是对地租比例的限制,这就意味着地主诱使佃农增加投入的动机将被消除。这种法律上的混淆需要加以澄清。”换句话说,这个声明实质上意味着:假如三七五减租真是对固定总额的限制,其“诱使”理论就不过是空中楼阁,所谓的“实证”更是胡扯而已。
因此,为了挽救其“诱使”理论,张五常就不得不将实际上的定额地租歪曲为分成地租,他所谓的澄清恰恰是在故意混淆!只要查一查张五常有关法律条文的引文,就容易知道他的引文都是不完整的,并且把关键的部分故意漏掉!
《佃农理论》云:1951年法令中有关收获总量标准的第4条,“在1949年的条例中是完全没有的”,“甚至使用了将来时态”。“有趣的是,1951年后出版的、讨论1949年减租条例的文献通常似乎都把1951年的法令当成了1949年的条例。”
而我追查的结果是:
《佃农理论》转引自汤惠荪《台湾之土地改革》的1949年《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第2条为:“地租租额不得超过正产品全年收获总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其约定地租超过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应减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依其约定。前项所称正产品以已往习惯所缴之产品为主。”然而有趣的是,同样转引于汤惠荪《台湾之土地改革》,何保山《台湾的经济发展》关于该条款的引文,却还多出如下一句:“总年产量的标准数额将由县或市的三七五减租运动委员会根据有关资料并按照当地实际情况评定(1949年5月实行),评定结果将呈报省政府批准。”
而且1951年《三七五减租条例》第4条根本就没有句子“使用了将来时态”,真正“使用了将来时态”的,恰恰是上面何宝山多出的那一句话,但是张五常却把它漏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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