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捍卫了这样一个主张:只有客观理由是可以接受的,而主观理由只有当它们能够从客观理由中推衍出来时才是正当的。作者认为,这种论证实际上确立了一个不同的结论:存在着与所有主观理由相对应的客观理由。这本身并不意味着所有理由都是客观的。依然存在着这样的可能性:产生其他主观理由的原初的主观理由保有某些独立的效力,而且并不完全从属于前者。 正如对于思想有理性的要求,对于行动同样有理性的要求,而利他主义就是其中一种要求。本书捍卫了一种伦理学观念,以及一种相应的人性观念,根据这种观念,某些重要的道德原则陈述了从利他主义的一个基本要求推衍出来的对于欲望和行动的理性条件。利他主义本身依赖于承认他人的实在性,依赖于把自己当作只是许多人当中的一个人的相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