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heml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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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经济学-I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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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mleung 发表于 2009-9-19 21:52:59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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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探讨的不仅仅是妓女。


有个词叫“逼良为娼”,许多情况下不是某些人愿意去做妓女,而是实在是为生活所迫,不当妓女没法活下去,比如被逼还债。按照马斯洛(Maslow)的说法,人要先满足生存的需求,然后才有更高级的需求,所以为了活下去而从事不齿勾当也是有理论依据的。但是当对于一个群体而言,做娼妓是大家唯一生存的出路,于是成了名副其实的娼妓村或娼妓城,这时许多问题解释起来就更复杂一些。


为什么一定要做娼妓为生呢?可能其他的途径外部性太高,又需要技能和努力,娼妓的进入门槛比较低。当然先天条件很重要,比如脸蛋和身材,还有许多隐性的东西,所以也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做妓女;但是相比起来,先天的东西自己很难改变,也许可以去做个整容,或者隆胸,甚至可以做变性手术,但是这样算来成本也不小,有些人可以,有些人只能慨叹生不逢时。

同样都是挣钱为生,如果社会不区分挣钱的手段,那么做娼妓可谓是来钱最快风险又最小的手段之一(这里假设法律和规定不涉及娼妓行业)。你可以去当工程师,设计图纸,但是可能要三个月才出成果,给你几千块钱。然而妓女往沙发边一坐,如果碰上个有钱的主儿,几千块就轻轻松松地到手了。信息经济时代社会高速发展,三个月几千块钱的入账远比不上CPI增长得快,整天把脑子累得要死却还是买不起材米油盐,那么不如去做娼,只要对于社会而言,做娼永远能够保证有客户。而且也许对于许多客户而言他们并不一定是要从嫖妓中享受到快感,而只是一种例行公事,这样的话需求就会很稳定,不受季节、地域、时间的限制。


同样的道理也可以解释为收租行为上,比如每月固定要上缴一定费用,不上缴不给房子住(也可以表述为不给晋升不给职称),社会上又不管钱怎么来的,有数目就行。社会甚至可以再设立一定的考核制度,比如“妓女证”,有证在手的妓女要比普通妓女基本工资多,而且有资格接大单子,想拿到证就先要有一定的业务量,有大客户资源更好。

如果再把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制约因素加进来,我们也许还要考察他们的导向性,有人发明了个词叫“窗口指导”。“指导”可以规定娼妓的合法性和经营范围,即使没有法律确定,只要没有法律禁止,或者所谓的法律禁止没有有效执行,那么娼妓的合法性就被默认,范围也在扩大。只要前述的宏观条件和外部性满足,娼妓经济就足够发展。

当然问题可以再复杂一些,比如妓女本身也有本质的区别,有人卖唱不卖身,有人卖身不卖唱,有人什么都卖。个人的初始禀赋(initial endowment)不同,所引申出的机制也不一样,但是其机理是一样的:其他行为的投入或获得成本过高,而社会机制不能够区分工作的性质而更关注量化的产出,社会公众对于娼妓业的认可与追随,以及法律和范围等宏观制约因素的存在程度等。妓女之间的竞争同样可以用博弈论的方法来阐述,只是这里的价值取向、认知模式和外部条件有所不同而已。


有些时候针对某些特定群体,也许探讨Warlas拍卖机制,探讨公众选择理论和选举理论,甚至探讨更广义的福利经济学和目前比较时兴的机制设计理论,都不如研究研究妓女经济学有效。其实我觉得研究明白了妓女,也照样有资格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只要能够有效解释清楚现实客观规律就行。另外,这个所谓“某些特定群体”可以很大,只要有足够的受众。


当然这个Prostitute Economics是我自己编的,英文还可以叫Call-girl EconomicsBusiness-girl Economics,为了显得学术一点,用个正规一些的词。娱乐一下,不要太过认真;另外这里没有性别歧视的意思,Prostitute也可以翻译成男妓,传导机制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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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学 Economics Endowment Economic Business 经济学 妓女

沙发
讲国法 发表于 2009-9-19 21:55:50
楼主很强悍,这个题目起的不象学者,象记者。如果把题目改成妓女与经济学会不会学术化一点?

藤椅
shemleung 发表于 2009-9-19 22:01:01
2# 讲国法

呵呵,随便想想,随便写写。

板凳
Jukaishen 发表于 2009-9-19 22:01:50
卖淫嫖娼其实也是一种经济行为
No pain, No gain.

报纸
gone329 发表于 2009-9-19 22:06:59
主席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要研究透不身体力行怎么行啊

地板
csmsw 发表于 2009-9-19 22:07:46
听说过这么一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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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mleung 发表于 2009-9-19 22:08:12
呵呵还有第二贴,可惜版主设置了新帖审核,可能我写了点敏感词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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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密尔顿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9-9-19 22:10:53
的确有的干这种职业也是被逼无奈,国家法律在对这方面的监管也是很明确的。想出来做这是个人的行为,并不触犯法律,因为身体是自己的,并没有破坏别人的利益,因此刑法并不约束个人的卖淫行为。但是,如果是被别人逼迫所谓,那么就要受刑法的监管了,刑法称之为组织卖淫罪,此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君主们从来不乏正当理由,使自己的背信弃义显得那么冠冕堂皇!

9
小栯 发表于 2009-9-19 22:11:25

10
shemleung 发表于 2009-9-19 23:11:26
8# 汉密尔顿

呵呵“娼妓”只是一个指代,好多社会现象异曲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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