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民声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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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抄袭举报] 立法工作质量与利益挂钩等问题探讨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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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123 发表于 2017-5-18 15:19:41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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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工作质量与利益挂钩等问题探讨

点评《两万人口穷乡镇,也出贪官千万级》有一句话讲,他人腐败、制度漏洞与某些人的利益需要有一定的必然关系。这句话道出了工作状况怎样是其经济利益在起作用的实情。那么,就反其道而行之,当他人腐败、制度漏洞,是立法部门官员有其“利益需要”造成,变成当他人腐败、制度漏洞,立法部门官员的经济利益会受到损失。

于是,当他人腐败、制度漏洞与立法部门官员经济利益受损有必然联系,那么立法部门官员就必然会杜绝制度漏洞,杜绝腐败,来避免自己经济利益受损。这样,制度建立健全,腐败杜绝,立法部门官员经济利益无损失,三方面皆大喜,何乐而不为?如果把立法部门官员经济利益受不受损失,与立法建立不建立、健全不健全挂钩,这比较复杂,难落实。

还不如用受问责,或被问责的办法督促立法部门官员来杜绝制度漏洞,从而杜绝腐败。人大的一切部门都是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人大代表或由他们选举产生的专门委员会有权监督问责他们选举产生的任何部门,人大代表或由他们选举产生的专门委员会监督问责立法部门工作的欠缺是顺其自然和顺理成章的事。2017-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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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万人口穷乡镇,也出贪官千万级

于集乡是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乡镇,1.8万人口,3.95万亩耕地,经济发展水平低。可就在这个人均年收入不足万元的穷乡镇,却出现了一位“千万元”级别的贪官。(检察日报  2017-04-19)
这位“千万元”级的贪官就是于集乡原党委书记、乡长刘传银。刘传银出生在一个普通农民家庭,师范学校毕业后从事过文教职工、县政府办公室秘书、乡党委副书记等职务。2005年至2015年3月间,担任于集乡党委书记、乡长。在此10年里,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上级政府没少给于集乡的企业下拨扶持款,而这些款项却成了刘传银眼中的“肥肉”。他要么伙同他人或自己直接从上级拨款中截留一部分;要么将扶持款先发给企业,再想方设法从企业要回来。

被刘传银装进个人腰包的不仅仅是企业扶持款,其他各种补偿款、一事一议款等,也都难逃他的手掌心。借他人承包工程虚列开支,甚至伪造工程,凡能想到的由头,刘传银都用上,为的就是将公款据为己有。

作为乡镇“一把手”的刘传银,即便想贪污公款,操作起来也并不容易。他之所以能够得逞,还要“归功”于时任于集乡财政所所长的李世英。一次,刘传银和李世英出差,途经德州一处中高档小区楼盘时,刘传银提议买房,两人一人一套。回到于集乡没多久,刘传银就以“房子要交定金”为由,让李世英以企业扶持资金的名义,虚开单据,骗取单位公款10余万元。李世英原本不同意,但碍于刘传银是顶头上司,加之被刘传银威逼利诱,李世英犹豫再三,最终选择了妥协。就这样,李世英被彻底“拉下水”,刘传银的“贪途”也就此走顺。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刘传银平时独断专行,哪怕有反对的声音,他也从不放在心上。对有些伪造的合同、报告,乡其他领导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不符合常理,不予签字,刘传银就会生气地强迫他们签字。这些文件都是刘传银巧立名目、套取公款的重要工具。

身边人可以搞定,可企业没有收到国家财政拨款,万一引起怀疑怎么办?这个问题刘传银也有对策。他会让企业开假收据,或者从企业拿盖了章的空白收据自己填写内容,甚至伪造企业印章自己开收据……就这样,在于集乡,大权在握的刘传银疯狂上演着捞钱剧目。
据检察机关查明,刘传银在担任于集乡党委书记、乡长期间,共非法侵吞公款823万余元,同时,扣除其合法收入后,有1082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刘传银交代,贪污这些钱是打算留给女儿,想给女儿创造一个好的物质环境。直到案发,这些钱大部分没有动,最大的一笔开支就是在德州市的一处中高档小区买了一套180多平米的房子,并进行了豪华装修。不过,直到案发,刘传银也没在豪宅里享受过一天。

山东省阳信县国土资源局  邱海昌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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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作质量 等问题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

是的,本应该期待有像菩萨一样慈祥仁爱的人来“解决先选好、配好保证修改立法法工作人员正义还是邪恶的问题 ...

沙发
民声123 发表于 2017-5-19 12:31:43
还不如用受问责,或被问责的办法督促立法部门官员来杜绝制度漏洞,从而杜绝腐败。

藤椅
民声123 发表于 2017-5-19 15:02:26
公有制就是官有制吗?     
mkszyz:201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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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有的法律却没有,公有制就会变成官有制,只是时间问题.官有制是向着多种所有制的过度.

板凳
民声123 发表于 2017-5-24 14:39:11
立法过程,私心与偏听偏信析

没有民意基础的法,即没有允许公众在媒体上公开讨论参加制定的法,不是真正的法,只不过是利益集团谋特权、谋特殊利益和谋强权的工具。

有的法在制定时虽然也讲公布法律草案,讲公开征求各界意见,却不允许主流媒体不同意之间进行讨论,不允许与政府主流观点不同的意见、有代表性的文章发表。这种“征求意见”的方式,仍然是专制的和不公平的。

既然,法律是人们生存与发展的共同规则,法律制定时就应该建立在充分的民意基础之上。不允许主流媒体不同意见之间进行讨论,这种立法方式应该说是立法者为他们自己和为与他们利益相一致的阶层谋特殊利益的需要。

立法者带着私心立法,其炮制的法律草案是一定要偏听偏信违背多数人的意见;一定要通过某种“技术”在人大会议上过关;或一定要避开人大代表表决由人大常委会通过。一句话,立法者带着私心立法一定要固执己见,无非是因为这对于他们来说有利可图。

立法者带着私心立法,一定要违背多数人的意见偏听偏信,并且把多数人的意见说成“是少数人的意见”,把少数人的意见说成“是多数人的意见”,已经成为常见的宣传用语,反正官员掌控媒体,不需要证实。

因为法是人们的共同规则,法立与不立应根据多数人的意愿,离开多数人意愿立法,如果不是立法者需要为他们自己和少数人谋利益外,便没有任何方面的意义。

宪法也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而立方部门应改变“我们要立法”才立法的专制思想,变成“人民要立法”才立法的民主思想。人民的概念涵盖各阶层,包括离任离休的国家干部、各行各业学者、教师、公司员工和一切劳动者。

立法的根据是人民对“共同规则”的需要,也就是根据人民为了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不受任何势力侵害而立法的愿望立法,从而使法律在保护国家利益和保障公众权益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不是立法者为自己或为与他们利益相一致的阶层谋私利的工具。2008-4-22

报纸
民声123 发表于 2017-5-24 14:41:13
立法过程,私心与偏听偏信析

没有民意基础的法,即没有允许公众在媒体上公开讨论参加制定的法,不是真正的法,只不过是利益集团谋特权、谋特殊利益和谋强权的工具。

有的法在制定时虽然也讲公布法律草案,讲公开征求各界意见,却不允许主流媒体不同意之间进行讨论,不允许与ZF主流观点不同的意见、有代表性的文章发表。这种“征求意见”的方式,仍然是不公平的。

地板
民声123 发表于 2017-5-24 14:43:17
因为法是人们的共同规则,法立与不立应根据多数人的意愿,离开多数人意愿立法,如果不是立法者需要为他们自己和少数人谋利益外,便没有任何方面的意义。

宪法也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而立方部门应改变“我们要立法”才立法的思想,变成“人民要立法”才立法的民主思想。人民的概念涵盖各阶层,包括离任离休的国家干部、各行各业学者、教师、公司员工和一切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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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123 发表于 2017-6-5 14:43:25
来自新华网《发展论坛》主帖《完善法律法规,一经通过应坚决执行》内的留言:

210742038 2017-06-05 13:13:04发表2楼

法律探讨,谁在干活不出力、磨洋工?

如果出现“同原来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有什么制度、程序、人员对其纠正?在没有这方面办法的情况下,讲“不得同原来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纯率是多余的话。
如果出现“一经通过”,却坚决不执行的情况,有什么制度、程序、人员对其纠正?在没有这方面办法的情况下,讲“一经通过应坚决执”,又是一句纯率多余的话。为什么对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不重视不关注用制度来防止,却习惯讲空话、多余的话?讲什么要如何如何、应怎么怎么,这是不是在干活不出力、磨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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