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探析
中国社会科学院 农村发展研究所 张晓山
摘要
文章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有关法令颁布实施后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认为多样化、混合型的农业现代化发展模式和经营形态在中国农村将长期存在,作为其重要载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将长期呈现异质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大户领办和控制的合作社在一些地区已成为合作社的主要形式;原有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公司加农户”的形式或是内部化于合作社之中,或是公司越来越多地利用合作社作为中介来与农民进行交易;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社区组织将会更多地碰撞、交错和融合到一起。文章认为,在今后合作社的发展进程中,从事农产品生产或营销的专业农户能否成为专业合作社的利益主体,这应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来走向健康与否的试金石。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从此,中国农民的合作社第一次有了合法身份,能够作为市场主体之一与其它类型的经济实体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开展经济活动。但法律颁布一年多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呈现什么样的特点,未来的走势又将如何?本文试图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来做一些探讨。
一 背景--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和实施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体发展呈现加速态势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体发展呈现加速态势,覆盖乡村、农户的范围不断扩大;来自农业部农业经营管理总站的最新统计数据,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超过15万家,农户成员3486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3.8%。但2008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58072家,入社成员771850人(户),仅占所统计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成员总数的2.2%。由于合作社登记注册时需要提供每个成员的身分证复印件、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因而在登记注册的合作社中形成了大量的隐形社员,全国平均每个合作社登记的成员仅13人。登记注册的相当一部分合作社是由公司领办或大户领办,绝大多数合作社没有建立起成员帐户制度。
2、 17届3中全会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党的17届3中全会的《决定》着重提到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中央的文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地方ZF也越来越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一系列优惠政策正在落实,同时合作社担负的功能也逐渐增多。在中国农业和农村未来的发展与改革上,许多方面的问题都与合作社的发展紧密相关。
在保障中国的粮食安全问题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50条规定,对“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现在一些地方正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种粮农民兴办粮食专业合作社。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上,17届3中全会《决定》提出:“在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同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目前,以土地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试验正在一些地方进行。
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难点之一是农民所拥有、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正规的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很难发展起来。没有合作金融的支持,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很难发展壮大。17届3中全会《决定》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合作社的功能越多,享有的政策优惠越多,各个利益相关方就越有积极性来建立、利用和发展合作社这个平台。但同时,合作社在发展中又暴露出种种不规范的问题。在实地调查中发现的种种问题会使我们发问:这样发展的合作社是我们所期望的合作社吗?应该说,农村改革发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同样体现在合作社的发展中,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创立和发展的实践必然会丰富有关合作社的政策,促进相关法律的完善,正在发展的合作社也将不断面临挑战。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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