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周放生/文
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对国内几家知名企业的质疑,在张维迎率先开口回应之后,终于在国内经济学界和社会各界引起了一番热烈的争论。唇枪舌剑的焦点,是中国的国有企业要不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怎样推进改革。由此看来,这场争锋已从单个企业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微观问题,上升到整个国企改革方向是否正确的宏观问题上来。
静观这场争论,笔者认为,要回答如此重大的问题,既不能就事论事,更不能不顾中国国情。做到这一点,一是不能脱离中国国企发展的历史,二是不能脱离中国国企改革的实践,三是不能脱离中国正处在转轨期这个特性,而这些恰恰决定了中国国企改革的方向和路径的选择。其中,有几个问题尤其应引起关注和讨论:
第一,中国的国企为什么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产权制度改革是国企引入承担资产损失责任主体的最有效途径
众所周知,中国国企的改革是从放权让利、承包经营开始的。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国企改革都围着放权让利、政企分开打转。1992年,以诸城为代表,国有小企业掀起一轮股份合作制热潮,开始触及产权制度,但由于股份合作制不是国企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方向,再加上股份合作制本身有着不可逾越的缺陷,很快这场触及产权制度的改革就偃旗息鼓。此后,我国提出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国企开始了股份制改革的尝试。由于大多数国企没有产权改革的概念,不少股份制公司都是翻牌公司。
回顾国企改革的历程,可以看出,改革在继续,国企的经营状况并没有根本改观,不良资产数量仍不断增加。1997年,国企遭遇前所未有的困境,国有大中型企业亏损面达到40%。究其原因,上述改革没有触及国有企业的制度缺陷——资产无人负责。这里所说的无人负责是指当国企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或资不抵债、因投资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时,除了国家埋单之外,没有任何决策者、经营者对此承担经济损失的责任。
产权制度改革是国企引入承担资产损失责任主体的最有效途径。借助产权改革,通过一连串的产权制度安排和产权结构设计,让外资、民资、管理层等各类资本参与到国企管理和发展中来,将国企改造成混合所有制企业,构造出相互制衡的多元投资主体。能否把产权制度融入到国企改制中,直接关系着国企改制的成败,只有投资到位、权利到位,责任才能到位。
各地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改制后,由于有人对资产损失负责,企业在进行经营、投资等重大决策时十分慎重,企业的经营状况大多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无论是布局和结构调整,还是有进有退,国企产权制度改革都是一个有效的、重要的手段。由此看来,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是中国改革实践的总结,不容怀疑和动摇。
第二,如何才能推进国企的产权制度改革?
引入非国有资本,是将国企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关键
无论是着眼于解决国企体制和机制不活的问题,还是着眼于解决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问题,国企都必须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实行混合所有。引入非国有资本,是将国企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关键。只有引入这种能够承担风险、有人负责(承担资产损失责任)的人格化产权主体,国企才能实现脱胎换骨式的制度变革。
从目前情况看,能够导入的外来资本共有四类:第一类是外资资本。最近几年我国明确提出,在国有经济战略布局允许的产业和企业范围内,鼓励外资并购国企。
第二类是民营资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民营资本与外资资本一样,都可以参与国企改制,从经济安全的角度上讲,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改制的领域应该比外资资本更宽。但实际上对外开放优于对内开放,这是不正常的。有一例为证:对比着给外资以各种优惠条件的行为,却从不被认为是国有资产流失;而流失的帽子基本都留给了民营企业和企业管理层。
第三类是社会法人资本。所谓社会法人资本,指的是那些已经改制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或其他国有资本,可以参与国企的改制,即彼国有资本参与此国有资本的改制。不同的国有投资主体优于单一的国有投资主体。
第四类是内部人资本。主要指改制企业的管理层、骨干和职工。内部人资本对于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尤为重要。
前三类资本属外部人资本,第四类资本属内部人资本。在改制时,应根据国企的规模大小,在外部人资本与内部人资本之间寻找一个合理的匹配关系,一方面,要让内部人——管理层和职工与外部人一样能够参与国企的改制,且做到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又要划出一定的股权比例,引入外部人资本,防止形成封闭式的股权结构。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