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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简章]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2015年招生章程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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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咨询 发表于 2017-6-13 17:32:07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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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2015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2015年招生工作。

  第二条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学校代码:11313

  第六条    办学性质:福建省教育厅直属的商科类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高职高专院校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公办高等专科学校

  第十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黄铺19号(湖前校区)

  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贵安(潘渡校区)

  (注:我校大一、大二的学生在潘渡校区就读,大三在湖前校区就读)

  第十二条 基本情况: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是一所具有百年办学历史和光荣传统的省教育厅直属的公办商科类普通高等学校,享有“百年学府、闽商摇篮”的美誉,其办学渊源可追溯到由爱国侨领黄乃裳创建于1906年的“福州青年会书院”。2007年获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等级。2008年被评为福建省首批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校现有湖前、潘渡2个校区,占地面积1200多亩。设置8系3部,37个专业,在校全日制专科生9000多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六条  2015年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招生计划数以福建省教育厅及各省、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七条  我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八条  我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的录取原则是:严格按照各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录取原则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条  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我省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学费6000元,艺术类专业学生学费7200元(按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费【2012】356号文件);住宿收费按闽价费[2011]448号文件执行;退费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执行。

  1、普通大专学费标准6000元/生年,艺术类学费标准7200元/生年;

  2、新生书籍代办费:600元/生;

  3、住宿收费标准:四人间1200元/生年;六人间900元/生年。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为在校生设有奖学金、政府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规定毕业学分,颁发福建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网址:www.fjcc.edu.cn

  咨询电话:0591-83307515(校招生办)

  申诉电话:0591-87861330

  传真:0591-87862437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黄铺19号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邮编:350012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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