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在<住房定位为准公共产品是国际法则>一文中,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欧美,日本,香港地区的实际住房政策两方面说明了住房是准公共产品.我想在此基础上做一些补充分析.我认为我国的住房一方面是特殊的商品,因为住房可以用来交换和使用;另一方面又是准公共产品,因为我国土地是公有制土地,土地的公有制度决定了我国住房的公共产品性质,即使我国没有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我国住房也是准公共产品.
一,为什么各国政府都那么重视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
1,相对稳定的居住是人类历史的进步
在生产力落后的时代,人们需随四时变化而迁徙,向候鸟那样追逐食物,适应气候变化,这样的生活并不是像今天旅游那样浪漫,而是充满艰辛,充满不确定性,充满危险,人类对神灵的敬畏多多少少来源于对不确定性和危险的焦虑,是焦虑的自我安慰。
直至种植业和畜牧业的发现和发展,才使人类能够相对地固定居住下来,并发展了后来的村庄、牧场、城堡,自由的固定居住是人类历史的进步。
2,住房是社会安定的稳定器
我国有识之士,很早就注意到住房对社会安定的作用,如孟子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古代的恒产指得就是地产和房产;杜甫也曾呼吁: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有房产则有恒心,无房产则无恒心,无房产则焦虑,有房产则有欢颜。住房与人类的心理联系是千百年沉淀下来的,渴望居有其所是每一个人的需要。
没有固定居所的人就会变成流民,心理焦躁的流民如果多到成群结队,如果与失业因素重叠,就可能成为动乱的因素。
保障居者有其屋,既是人权的需要,也是社会安定的需要,所以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
二,为什么我国住房一定是准公共产品?
因为我国土地是公有制土地,公有制土地是公民人人有份的恒产,住房与其他商品不同,它不能独立于土地而生产,因此建立于国有土地之上的住房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而住房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因此住房又不完全是公共产品,因此叫做准公共产品。
三,政府对保障住房的权利与责任
土地的规划、出售、划拨的权力在政府手中,土地拍卖收入由政府支配,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政府不能只享受卖地的权利,而不负起相关的责任。
一方面我们不可能走回福利分房的老路,另一方面又不能按对待一般商品那样对待住房。因为土地是国有的,只有政府单方面的供应,价格只有竞高,而不可能竞低,因此住房的市场化是有限的,住房价格脱离供求规律,做不到“咸鱼白菜各有所爱”,这就导致高房价居高不下,导致有相当一部分人 买不起、住不起住房。所以住房单靠市场一条腿是走不通的。
有没有解决办法呢?有。对富裕阶层用市场方法,这没有问题,现在就是这么做的。对低收入阶层,政府有责任提供廉租房。政府应该在卖地收入中规定使用准则,有多少比例用于道路、给排水、绿化等公共开支,有多少用于投入廉租房的建设?现在公民是不知道政府怎么使用卖地收入的,在这种状况下,买不起房的人怎能没有怨气呢?政府不负责建设廉租房也可以,那必须把公民的钱还给公民,在卖地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金额发给低收入阶层,让低收入阶层自己解决住房。这样政府的权利和责任才对等,这样处理国有土地的收入才公平合理(虽然对我们有房者不太公平,把它看做社会贡献就是了)。
在国庆节到来之际,祝国人居者有其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