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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 [案例分析][转贴]定作人指示过失侵权行为的责任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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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侵权案例分析之三十五•定作人指示过失侵权行为的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杨立新 2004年9月15日

  某市汽车修配厂厂房漏雨,请房地产维修中心派员来维修。房地产维修中心工人自带维修工具前来维修,商定维修费用为3000元。在维修过程中,维修工人先将拆下来的建材运到地面堆放,但汽车修配厂监工为了尽早完成维修工作,让维修工人将拆下来的建材放在厂房顶边沿上,嗣后,厂房边沿的檐板断裂,堆放的建材从房上掉下来,将从房下经过的李某砸伤,经过抢救治疗,虽然没有造成死亡的后果,但李某成为植物人。李某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汽车修配厂承担侵权责任。汽车修配厂以损害是房地产维修中心的维修行为造成的为由,要求追加其为被告。维修中心认为,损害是由汽车修配厂的过错指示造成的,应当由汽车修配厂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这种侵权行为的性质是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大陆法系原本没有这种侵权行为类型,是日本民法典借鉴英美侵权行为法中的独立承揽人的责任的规定,引进到大陆法系的。我国建国以前的民法对此有规定,但是后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没有规定这种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借鉴理论研究成果,在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规定了定作人指示过失的侵权责任。

  构成定作人指示过失的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定作人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定作过失,是指定作加工的本身就存在过失,即承揽事项本身即为不法,如对危险物品的加工等。指示过失,是指定作本身为正当,但定作人在对承揽人完成定作事项的指示中具有过失。选任过失,是指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存在过失,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在传统的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中,选任过失并不在其中,我国司法解释做这样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在本案中,定作人的指示存在过失。

  2.承揽人须执行定作人就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揽事项。承揽事项,狭义仅指承揽合同关系,但在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中对此不应作狭义理解,不应仅仅局限于承揽合同,还应包括承揽加工、建筑承包等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泛指依合同约定,一方为另一方完成某种行为的情况。承揽事项原则上依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就其定作人有过失的该部分承揽,负其责任。

  3.须承揽人有不法侵害他人或者造成本人损害的行为。承揽人在执行定作、指示时,该定作行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侵害行为是承揽人的行为,该行为为违法。如果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错误指示而造成自己的损害,也构成定作人的责任。至于承揽人是否须有主观的责任要件,要因定作人独立负责或共同负责而有不同。定作人独立负责时,无须承揽人有过失。原因是定作人的这种责任不是为就承揽人的侵权行为负其责任,而是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因此承揽人勿须有主观的责任要件,只有客观的违法要件为即可。如果定作人和承揽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有过错,则应当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4.须有承揽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或承揽人自身的损害事实。损害事实的发生,应是承揽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或承揽人自身的损害,这是一般的要件。但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在定作人独立负责时,则须其损害与定作人于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的过失,有相当因果关系;定作人与承揽人共同负责时,其损害一般须与承揽人的行为有相当因果关系,而与定作人于定作、指示或者选任的过失有条件的因果关系,即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失为损害发生的条件即可。

  确定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最重要的是区分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的界限。定作人指示过失不发生在劳务合同关系当中,仅存在于承揽合同和与承揽合同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当中。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基本区别,在于前者即承揽合同的劳动者所交付的标的是劳动成果,后者劳务合同的劳动者交付的标的是劳动。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合同,那么,受雇的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都是工伤事故责任或者雇主侵权责任,不构成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承揽合同,可以成立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那么,如果承揽人损害他人人身财产或者自己受到伤害,是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则应当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后果责任;如果是定作人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并且该过错与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则构成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有定作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定作人和承揽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行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因果关系,则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构成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的形态是替代责任。它的特点,是责任人与行为人相分离,行为人致人损害,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受到损害后,要证明定作人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具有过失。确定这一点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定作人请求赔偿,而不向造成损害的行为人请求赔偿。如果受害人证明不了定作人的过失,则只能向承揽人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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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案例分析 侵权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 最高人民法院 因果关系 责任 指示 侵权行为 过失 定作

李志刚: leaba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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